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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融资和低碳经济

国际气候变化会议正在波兹南召开,史蒂文•格雷在本文中探讨了在全球变暖新协议中碳贸易所能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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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兰波兹南,气候变化人士正在就应对气候变暖国际谈判路线图进行磋商。会议为期两周,与会者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政府官员、工商业者、环境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气候科学形势逼人、情况严峻: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出,大气二氧化碳浓度达到百万分之445-490,导致气温上升2.0-2.4˚C的“最佳估计值”,全球排放必须在2015年之前达到峰值,并在2050年从2000年的水平下降50-85%。为了避免二氧化碳浓度达到可能对人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水平”,这一层次的目标是必须的。挑战显而易见:任何的努力都应该由所有发达国家——历史上排放最多的国家——主导,而不仅仅是欧盟——欧盟在努力执行其《京都议定书》目标上,基本上是在唱独角戏。

在国际谈判中,需要平衡的众多问题之一就是达成一份既有区别又公平的协议。气候变化制度框架是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pdf] 原则以及承认不同国情和能力的基础上锚定的。这些原则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运用于始终存在差异的当代国际社会,要求在减缓和适应活动上,不同的国家实行区别对待。

与此同时,采纳未来协议中减排目标的国家必须应对关注国际竞争的国内群体。考虑到其他国家没有排放限制,这些国家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将限制排放视为商业的不利之处。竞争忧虑的解决方案始终推向建立一个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可以认为是要求更大的区分:如同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与中国相比具有不同的责任和能力一样,中国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相比也具有不同的责任和能力。得到最普遍引用的区分基础是人均排放量、人均GDP和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历史责任。像韩国、新加坡和墨西哥这样的国家,这些衡量标准要求其作出更大的贡献。然而,美国的意见形成者倾向于更多地注重绝对排放水平,而不是人均数字或者历史标准,强调了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重要角色。

如何走向低碳或者零碳经济?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等级采取行动,而且行动要快。然而,谁来付费?

在《巴厘行动计划》中确定的2012年后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关键因素是:排放减缓行动、适应气候变化、技术转让,以及应对来自砍伐森林和资金流动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为带有减缓目标的国家之间进行排放贸易创造了可能性。各国因而设计了国家级贸易机制,将减排义务传递给辖区内的污染者,并建立激励机制,吸引私人资本寻找经济效率最高的减排方式。领导者曾经是欧洲,欧洲制定了一个全欧盟排放贸易机制,有效地建立了碳市场。其他发达国家,如新西兰、日本和澳大利亚,也在制定国家级贸易机制,作为履行国家减排目标的工具。美国也在单方面讨论建立国家级限额与交易机制的方方面面。

《京都议定书》允许来自发展中国家获批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活动的核证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履行减排承诺。这使得限额与交易机制具有了灵活性,并保证减排是在以一种经济有效的方式进行的。

世界银行的最新报告《2008年碳市场现状与趋势》[pdf]估计,在2006至2007年期间,投资于《京都议定书》下项目的资金有79亿美元。欧盟排放贸易机制的交易价值达500亿美元。鉴于《议定书》只是在2005年才生效,这对于碳融资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成就。

这意味着,如果政府给出了正确的信号,私人部门有能力和动力快速采取行动。先前说过,挑战在于规模和紧迫性。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在《斯特恩报告》和《气候变化全球性协议的关键因素》中承认了限额与交易机制的力量,并对由此产生的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资金作出了估计,在2020年大约为每年200-750亿美元,到2030年达到每年500-1,000亿美元。

那么,为了在走向低碳经济的行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碳融资需要如何发展?

碳融资本质上是技术公平的,它为私人投资去寻找最经济的减排方式创造了动力。当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UNFCCC)预计,进行中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到2012年将产生27亿核证减排量。迄今已有1,253个项目注册,预计到2012年它们将产生12亿核证减排量。

 “额外性”概念对于保证该机制的环境整体性是不可或缺的。额外性测试包括证明讨论中的项目要是没有清洁发展机制就不可能发展。迄今为止,每一个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批准)之前,必须证明其额外性。在如何执行“额外性测试”方面尽管有指引,执行起来依然存在相当大的主观性,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严格证明。

上述情况,加上模糊不清、行动迟缓的行政程序以及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使得清洁发展机制的批评者对其完整性产生质疑并要求进行改革。有些批评人士坚持认为,其规则过于复杂,改变过于频繁,实现过程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其他批评人士则质疑某些项目是否真正具有额外性,或者清洁发展机制是否会创造不良动机。

显然,需要解决清洁发展机制的效率问题。该机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而且问题正在解决之中。国际谈判各方正在努力解决当前的管治问题,这些问题能直接有助于处理其中的一些问题。

在清洁发展机制更具有实质性的改革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建议。事实上,清洁发展机制尽管成就不小,但是没有延伸到所有的领域。在当前的机制内,下列领域尚未从减排项目中受益:能源分配、减少能源需求、化工、建筑、运输、金属生产、溶剂使用以及造林和再造林活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地理分布也是一个主要问题。迄今,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占比例为74.49%。

围绕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限制之一在于如何定义额外性。在从当前使用的项目额外性发展到减排额外性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建议。

有人建议走向标准化的基准线方法,基准(行业或项目基准线等)将应用于项目类型。为特定行业设定低于正常水平的透明而可靠的基准线,能够对排放额外性作出规定,有助于克服当前保证项目额外性的限制和困难。这一方法仅仅要求执行项目的实体证明减排是在设定基准线的下方。

一个根本的方面是建立一个对早行动者有利的有力机制,并在机制之外(通过国内和国际管理的结合)管理低成本减排,从而碳融资能够拉升减排曲线,而不是为末端解决方案提供数十年的资金。

这个构想是真正为了把清洁发展机制和碳融资发展成为一个更加有力的机制,能够产生大规模的行业项目。一旦技术渗透到一个具体的行业,就应该执行其他的政策,允许其他的行业和技术加入到碳融资中来。在此情况下,碳融资能有助于行业结构性转变的费用支付,并起到政策催化剂的作用。

然而,执行标准化基准线存在一些障碍。数据是一个主要的障碍:精确的历史排放数据和增长预测对于保证环境整体性是至关紧要的。对机制进行监管的制度设计也很关键,政府需要确保制定机制时不把私营部门排除在外。在国家的层面上,政府必须尽快开始克服这些障碍,并在政策上创造一个碳融资和其他补充方法可以得到发展的环境。

谈判在波兹兰继续进行,减缓是构件之一,碳融资则是帮助我们实现目标的众多工具之一。在2009年底,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将需要提出一个长期的目标和中间步骤。同时,如果我们要拯救地球,发展中国家也必须做出贡献。挑战巨大而复杂,但假如人人有意参与,就会有希望。

 

史蒂文·格雷是气候变化资本集团经理。

首页图片由mikebai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