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资金并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融资以支持他们应对气候变化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讨论重点之一。这一问题还有可能会成为12月在坎昆召开的联合国全球气候变化会议的中心议题。
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气候变化峰会上,与会各国接受了巴厘行动计划。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以支持这些国家的减排及适应气候变化已经被确立为行动计划的主要基本构成之一。各方都认为有必要提供更多的、新的额外资金来源,并且同时认为应通过公共融资及私营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为了便于就《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的UNFCCC实施问题进行磋商,特成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虽然在2008年三月份召开的特设工作组首次会议上就针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是却未能就如何保障融资的具体问题达成正式协议。2009年于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曾设定了完成谈判的最后期限。然而,由于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这一期限已经被延期。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并未获得正式采纳,但它却反应了这样一个政治共识,那就是普遍需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融资。 协议明确指出,发达国家应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约300亿美元(2010亿元)新的额外资金。并且,从长远看,在2020年之前,还将通过公共及私人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每年调配1000亿美元(6690亿元)的资金。为此,《哥本哈根协议》中还就成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达成了一项协议。
一些国家已经就绿色气候基金未来潜在的资金来源问题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增加新的、创新性资金来源,考虑为援助国设定具体的融资水平、以及私营融资渠道所扮演的角色等)。在这一背景下,今年二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成立了气候变化融资问题高级顾问团,其职责就是为气候变化融资挖掘潜在的资金来源。顾问团在今年十一月初发表了会议报告,然而这份报告显示,各方在关于新资金来源的问题上并未能统一意见。
各国就新基金的结构和制度问题也未能达成共识。46国及欧盟高层代表近期在日内瓦召开的一次会议便以深化融资磋商以及提高人们的意识以应对发展气候变化融资手段时所面临的挑战为宗旨。然而,这种非协商性质的会谈究竟如何帮助推进国际气候融资政策的确立,对非成员国而言,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评估也是一项挑战。并且,本次会议也未就政策提案的具体细节取得任何进展。
目前,除了国际气候融资领域的努力之外,还有许多双边及多边融资渠道正在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及适应气候变化提供支持。climatefundsupdate.org网站的宗旨便是跟踪其中一些正在实施之中的举措,并对各种气候变化专项基金的管理及融资安排、地区性结构、以及所支持项目的类型等进行描述。由于这些基金主要依靠援助国政府预算支出的自愿捐款,因此目前大多数的融资机制都游离于UNFCCC之外,并且均未达到必要的融资规模。此外,资金的给付也十分缓慢,同时在国家自主权方面也缺乏进展——接受融资的政府未能为国内的气候变化政策及相关行为承担足够的责任。
坎昆会议究竟会达成何种协议,目前还不得而知。然而,人们似乎对建立新的全球绿色基金已经达成普遍的共识。基金的启动以及就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无疑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这些关键的问题包括:
资金的来源如何保障?
为了避免正常运营模式下的气候融资,就必须舍弃捐助国承诺捐款的模式,转而采用一种具有创新性的、能够自动提供所需规模资金的融资机制。
当然,许多发达国家都已承诺会在2010年之前兑现他们300亿美元(2010亿元) “快速启动资金” 的诺言。然而,这其中有很多是之前未能兑现的气候变化承诺,并且全部都是自愿性质的。也许,我们对援助国政府的期望过高。毕竟,在没有共同框架或协议对其进行支持的情况下,让这些国家自己提供大量的额外资金确实有些勉为其难。相反,为了寻求一种长期的解决方案,我们就需要摒弃这种自愿承诺的模式。
基金的管理方式如何?
谈判中协商的中心议题,同时也是颇具争议的议题就是新基金的管理结构问题,以及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如,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份额)、如何获得资金援助、获得资金援助的优先标准、以及基金的存放地等问题。
资金的支付方式
为了了解如何才能使国际气候融资立即发挥最大的效果, 气候变化界需要借鉴发展合作中所获得的有关援助效果方面的经验。
私营机构如何发挥自身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这不仅限于鼓励私营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有关气候变化缓解与适应的项目,还包括如何鼓励私营机构减少对可能给气候带来不利影响的活动进行投资。
由于在哥本哈根没有能够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人们对短期内签订气候条约的期望已经有所降低。专家们说,坎昆会议充其量也只能在资金方面带来“好的进展”,然而任何进展都非常有可能要依赖于就排放控制所达成的协议以及未来签订的条约的法律地位。这样的条约最早可能于2011年年底签订,然而前景依旧不容乐观。
杰西卡·布朗是海外发展学院的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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