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研究显示,各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占到世界碳排放中的很大一部分;而且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商品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远远超过其出口商品的。
通常,人们认为这样的结果反映了高能耗产业正在从工业化国家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转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所谓的高能耗经济活动的“离岸外包”使得《京都议定书》的附件一国家得以在并未实际减少全球碳排放的情况下实现减排承诺。
正因为如此,很多人担心在缺少全球性条约的条件下单方面实行气候政策很可能无法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而只会将碳排放转移到未实行类似政策的国家。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人提出应该根据碳含量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实现公平。所谓的“碳关税”或者“边境税收调整”最早是由萨科齐政府向欧盟建议的,近来又被法国工业复兴部长阿尔诺·蒙特布尔重新提起。在最终被美国参议院否决的维克斯曼-马基议案中,碳关税也是重要内容。
对进口商品征收碳税并不会减少排放
虽然有大量环境保护人士呼吁采取上述贸易措施以加强国内环境立法,但碳关税是否真的能帮助实施国家减少碳排放还存在很多疑问。
显然,为单位碳排放所造成的经济损害定价的简单逻辑不能直接应用于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问题。限制某种商品的进口并不能自动减少该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因为该商品可以投放到第三国市场或者在生产国国内消化。
在最极端的情况下,碳关税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例如,如果碳关税减少了中国对西方市场的电子产品、玩具和纺织品出口,那么可想而知中国上述产业中的部分产能或将转移到钢铁和重型机械等碳排放更多的产业中。
此外,我们也不能确定碳关税是否真的能激励各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携手合作,采取措施建立更清洁的能源体系。
相反,这样的贸易措施可能会发出错误的信号,从而削弱各国之间的互信,最终导致对抗性的措施,甚至是“贸易战”。
应该征收出口税而不是碳关税
由碳密集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实行的出口税是一个颇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自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已经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实施了这样的出口税(以及配额)措施,作为其低碳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与碳关税相比,这些措施的优势在于能直接激励生产者采用更加清洁的生产工艺。
出口税还可以避免所谓的“贸易转移”,即将产品出口到未对进口碳排放进行定价的第三国。此外,实施出口税的政治阻力较小,因为它是有关国家自发实施的,不太可能受到那些关心保护市场份额多于改善环境质量的贸易伙伴既得利益操纵。
征税对象是出口者而不是进口者这一点也增加了出口税在政治上的可操作性。日本汽车生产商自愿减少对美国的出口就是一例。
虽然出口税或许可以比碳关税更有效地减少中国等国的碳排放,但其基本目标是保护贸易伙伴的国内产业,上文中提到的日本汽车出口限制的案例就是如此。因此从环境的角度来看,没有哪个国家会仅在出口产业中施行碳排放定价政策。
显然,只要现有的减排方案选择够多,性价比够高,任何水平的碳排放减少都是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如果将碳价推广到全部能源密集型产业,甚至在整个经济中实行,就能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减排。
碳价与国际气候合作的新时代
这样的碳价机制或许也将减弱其他国家对中国制造的产品施加碳关税的政治压力。此外,它还有望为合作奠定基础,例如促进国家之间现有技术转移或者参与联合研发。
中国已经宣布在7个省市创立碳排放交易体系试点,2013年起开始正式运行。根据“十二五”规划,这些试点将在2015年之前扩展成为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上述举措为中国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的环境监管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不远的未来,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可以与其他现有(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或新兴(如澳大利亚、韩国和墨西哥等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相结合。有了这个相互联系的完整体系,在一个地区获得的减排认证就可以用来抵销在另外一个地区的碳排放。有了统一的碳价,减排将在成本最低的地区实现,经济效率也会因此而提高。
但更重要的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地区性碳排放交易机制可以为构建新的全球性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奠定基础,为达到各国之间更深层次的合作铺平道路。这种合作在近年来的几轮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是少见的,但却是我们防止人为因素造成危险的气候变化所必需的。
译者: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