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首席气候官员克里斯蒂娜·菲格雷斯认为,在气候变化政策方面中国“做得很对”,此话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所以这句话引发争议或许并不难理解。同样,在抗击气候变化的“可行”措施这个问题上,中国采取的“扩大政策范围”这一举措所起的作用也被低估了。金融监管领域就是一个再恰当不过的例子。
中国是唯一开始把气候限制纳入金融监管的经济大国(除非有人把斐济当作经济大国,其央行为斐济的银行贷款制定了强制性要求)。虽然这些新的调控政策仍处于发展阶段,但中国已经为未来几年的全面监管改革做好了准备,目的就是为了让中国金融界脱碳。
这些政策中,“绿色信贷政策”一直都是最引人注目的。这一政策启动于2007年,2012年修订为 《绿色信贷指引》。虽然许多绿色信贷政策针对的是过程(而非结果),但二者已经开始有关联了。如今,银行需要提供与《绿色信贷指引》有关的KPI报告。对于未能遵守这一规定的中层管理者,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可以据此阻止其在中国国有银行中担任要职。尽管银监会还未使用过这一否决权,但这可能会改变游戏规则,约束银行管理者,使其合规而行。
尽管《绿色信贷指引》一直受到国际社会关注,但一系列附加措施已付诸实施。因此,中国的银行都必须向银监会报告跟其投资有关的所有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加的大量“环境指标”。欧洲也有类似的做法:德意志银行除了要向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联邦财政监督管理局,或最终向欧洲央行提交财务报告,还要提交环境指标和法律风险报告。虽然中国的银行目前正在努力应对会计和监管问题,尤其是在界定什么是“绿色”方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报告将会更细致。
有趣的是,中国某些行业的新“公共环境信息披露要求”表明,金融业的公开披露即将浮出水面。事实上,一些有关企业环保表现的报告已经有金融体系监管结果的内容了。某些行业的中国企业现在要面对“四色”环保信用评级。从三月份开始,不鼓励银行给获得“红色” (最差)评级的企业贷款。
然而现在讲改天换地还为时过早。许多政策仍在制定、微调和扩充中,与这些项目相关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常常最多只是个温和的鼓励,眼下仍然难以提炼这些政策的实际影响。举一个例子,中国的煤炭投资尽管从去年开始趋于平稳,但过去十年中平均增加了10 % 。这表明中国金融体系仍是“高碳”的。诸如限制房地产行业贷款等调控政策甚至可能与鼓励向高能效产业投资的政策背道而驰。然而,这些措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领先了欧美的政策,欧美国家似乎完全忽视了“绿化”金融监管的问题。
尽管如此,事实上却存在许多针对金融系统气候友好型投资的不利因素。由于能效项目大部分的价值在于项目设计和非设备成本,因此贷款时,这类项目的抵押品要被打更多的折扣。《巴塞尔协议III》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将有可能从系统上对长期的“绿色”资产投资造成不利影响。在围绕气候和碳风险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所有这一切都与潜在的高碳“搁浅资产”有关。
这些监管上与制度上的不利因素表明,金融监管在促成气候友好型投资的“公平的竞争环境”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的政策已经在着手解决这些监管失衡问题。
当然,“绿化”金融系统所采用的实际监管工具可能大不相同,这取决于各自的金融体系参数和区域。例如在欧洲,对决策者来说,被用来引导投资的存款利息税收优惠可能是激励气候友好型投资的最直接的杠杆。包括“2摄氏度投资计划”、“气候债券计划”、“碳追踪计划”在内的许多组织都提出了有关监管的政策建议。欧盟委员会正在探讨“调动私人资本进行气候友好型投资”的议题。在这方面,克里斯蒂娜·菲格雷斯的评论无疑“很对路”。在“绿化”金融监管方面,中国不仅仅是“做得很对”,还正为后人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