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厘岛会议之后,我们已然来到了一个气候约束的世界,发展权利将不得不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考验。和其他资源一样,温室气体排放额将成为一个制约发展的瓶颈:谁在低碳的道路上推动发展,谁就将争取到更多的发展空间。
最近,应对气候变化出现了一个新的方案——“气候约束世界下的温室发展权”(简称GDRs,greenhouse development rights),它的新颖之处在于,主要的两项指标不仅着眼于国家间的不公平,也针对国家内的不公平。更明确地说,就是GDR不保护国家的经济增长权利,而着眼于国家中的人实现全球中产阶级水平的人文可持续发展。
此方案的设计者认为,发展公正不再是排放平等,同时也是全球低碳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需要得到充分体现。当这样的全球计划没有列入议事日程,就不用期待发展中国家按照西方的逻辑行事,相反,他们会反其道而行之。
此框架定义一个“发展门槛”,这是高于基本需求却不包含过度消费的一个门槛。在这条线以下的人对气候问题只负有很小的责任,相应的,也仅有很小的能力来支付这个问题的解决,所以,他们既不用支付减排,也不用支付适应。这条线以上的富人则负有保证他人发展权利的义务,无论他们生活在北方还是南方,都必须承担起减排和适应的费用。他们不仅要转换自己的消费模式,还要保证那些在线下的人群有达到“门槛”的发展空间,并且以低排放的路径发展。
定义“门槛”不是简单的事情,收入这个指标仅反映经济的一面,它忽视了社会福利、健康、环境安全等方面。但是此方案仍使用收入指标,因为它除了能够反映一定的生活水准,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减排的能力,收入也是衡量消费水准以及其中所含碳排放的指标。
因各地购买力不同,根据美国2005年购买力指标调整的数字,将门槛定为年均收入9000美元。而目前全球发展中国家人均年收入是3500美元,全球发达人均年收入是8500美元。这里的人均收入不是指国家的人均收入,而仅针对个人。一个国家居民的收入越不平均,越能说明问题。因此,此方案是对传统的“南北”概念的挑战。
责任与能力指标是本制度中另一个关键指标。
能力存在于富有程度中。假设,全球的减缓和适应都将通过一个全球碳税来解决。那么,这个税种不是针对一个国家的GDP征税。我们认识到,一美元对于穷人在消费上的道德内涵大大高于富人。因此,税是针对收入高于发展门槛的人,而且收入越高,税越高。此外,国家内部的不平等程度即“南方中的北方”在伦理上并不比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更有优势。相对于那些收入差距较小的国家,差距大的国家在此制度中被认为有更多的能力。因此,能力也就是在减排负担在国家内部的分配。
责任指标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排放的性质因消费而有所不同。做饭和取暖的排放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奢侈排放。基本排放应免于责任,奢侈排放则应该承担责任。责任必须包含个人的发展权利。穷国中的富人义不容辞应当负有责任。
目前的欧洲的科学家认为,如果要遏制人类气候变化的长期趋势,全球温度升高不超过2℃是人类必须守住的一个底线。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计算出全球范围内所需要的减排总量。同时,可以根据每一个国家在这个方案下相应的责任和能力状况来设定其减排义务。然后就可以在将国际整体的减排预算分解为每一个国家自己的减排指标。
这样,在此方案下,富有国家的义务应当大大超出仅仅满足本国的低碳项目的限度。发展中国家,贫困国家7%的人口,中等收入国家40%的人口收入也将因为超过“发展门槛”而承担减排责任,他们加起来一共占全球人口的26%。
经过这个方案的计算,发达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比到2050年在目前的基础上减排90%还要大得多。对于一些特别富有的国家即使零排放,也需要为别的国家的减排买单,这样就为那些欠发达地区让出了排放空间。以英国为例,2019年全国就要达到零排放。
中国的发展仍将持续,此模型的预测到2025年。自2010年起到2025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仍将有40%的增长,但是比自然状态下的将近70%有所放缓。
作为快速发展国家,中国在富有国家和穷国之间。我们之所以现在没有看到中国、印度明确的站在欧盟一边,迟迟没有认同2℃的目标,不是他们不了解科学的证据,或者他们不知道自己国家的脆弱,而是因为他们担心在现有的框架下自己的发展空间会受到伤害。他们没有看到西方真正的诚意。在这种大环境下,现有的这些模式将会使他们得不偿失。
在目前的气候制度讨论中,没有任何一个方案像这个方案一样对发达国家的责任提出如此大规模的挑战,同时,在全球气候安全的框架下,也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以包含能力和责任指标为导向的减排制度,它包含了完整的毕业机制设计。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任何一个包含毕业机制的制度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是对发展的限制。
但是,气候变化的影响必然从另一个侧面影响到发展权利,发展中国家团体也提出“与气候贫困做斗争” 的口号。毕竟,发展中国家大多地处较发达国家更加脆弱的地区,因此,如果发达国家体现诚意,在符合公平的前提下,应该会找出一套发展中国家能够接受的机制。
另一方面,在这样一套国际制度达成共识之前,此方案中关于“南方”的富人和“北方”的富人一样应当承担减缓责任的思路仍然很有价值。当排放额成为一种公共商品,并且稀缺时,它的价值就应当得到体现。即使在一个民族国家内,富人也应为穷人留出排放空间,并且支付减排的费用。这些在国内政策中可以先于国际制度得以实施,因此而建立的公共政策对于国内的可持续能源政策同样有共赢效应。
有人会说这是一个劫富济贫的方案,无论这些富人是在北方还是南方。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富人比穷人排放更多的温室气体,因此占有更多的公共资源。通过税收调整符合建立气候制度的伦理基础,并且可以纠正个人的乃至社会的消费方式。从工业到人的生活方式,这个着眼点的拓宽将意味着气候安全真正成为主流的社会问题。
喻捷博士,德国伯尔基金会顾问。曾多次作为NGO观察员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和相关国际气候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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