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谈判的核心议题,是如何公平地进行减排义务分担,并体现各国具体国情的差异。迄今为止,国际上已经提出许多不同分配方案,但反映发展中国家现实国情和需求的方案少之又少。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200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潘家华领导的研究团队,以人文发展理论,阐述了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应优先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促进低碳发展,遏制奢侈浪费的理念,研究报告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缔约方(COP8)上散发。在此基础上,开发的人文发展方案的制度框架,在相关概念、方法论和量化分析方面不断有新的进展,2003年和2006年曾两次举办边会介绍最新研究成果,在国际上获得较好的反响。最近尝试开发了一个具有公平内涵、可量化的排放权分配的新方案,并就资金机制等国际气候制度的相关要素进行了探讨,共同构成了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一个完整方案,称为“碳预算”方案。
碳预算方案所依据的公平原则,包含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保障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之一,公平的本意是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并非国与国之间的公平。其次,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关键是保障当代人的权利,控制人口增长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选择之一。第三,考虑到发展过程中伴随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传承规律,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是包括历史、现实和未来全过程的存量公平。最后,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为优先目标意味着,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应该客观反映人生活的自然环境的差异。
碳预算方案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仅考虑化石能源相关的CO2排放,假设全球碳排放2015年封顶,2050年相对2005年减排50%,1900-2050年间全球碳预算大约为年人均2.33吨CO2。初始碳预算分配与基年各国人口成正比,考虑各国气候、地理和资源禀赋的自然因素调整后,各国碳预算虽有所差异,例如,俄罗斯、加拿大气候相对寒冷,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地广人稀,南非、中国能源消费的碳排放较高,但综合起来,碳预算的调整幅度有限,大约在-20%-78%之间。但是,发达国家实际历史排放不仅已严重透支其未来碳预算,而且侵占了其他国家作为全球公共资源的排放空间。例如:美国实际历史排放是碳预算的2.97倍。为了保护全球气候安全的共同利益,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尽管普遍远低于碳预算,拥有发展和排放的权利,但不得不通过碳预算的转移为发达国家历史上的超额排放和保障未来的基本需求所需碳预算“埋单”。碳预算转移的总规模大约为455.7GtCO2,如果以当前国际市场10欧元/吨CO2估算,其总价值高达近4.6万亿欧元,远远高于目前发达国家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义务所贡献的份额。
即便有碳预算的转移,保障发达国家未来的基本需求,但由于其现实人均排放较高,未来即使能采取相对严格的减排政策和目标,未来累计排放仍将超过碳预算,其中大约60%需要通过国际碳市场或国际合作进行海外减排。如果仍不能将排放控制在碳预算内,则必须通过累进碳税进行罚款,同时将为实现的减排量计入下个承诺期。
对于中国而言,碳预算方案并不是一个特意优惠中国的方案,实际上,碳预算对中国未来发展是一个紧约束。中国初始碳预算为458.8GtCO2,经过自然因素调整,气候和资源禀赋使碳预算略有增长,而地理因素调整碳有所下降,三因素对中国的综合影响不大,调整后中国碳预算为452.2 GtCO2。中国历史实际排放88.7 GtCO2,未来剩余碳预算365.5 GtCO2。假设中国努力实现低碳发展实现2030年排放封顶,相比2005年增长55%,2050年略有下降达到45%,则未来累计排放刚好能满足碳预算。只有进一步减排才可能有排放额度供出售,否则中国还需要从国际市场购买排放额度。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的加工厂,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中内涵能源的净出口大约占碳排放的30%,2030年这一趋势难以根本逆转,因此中国促进低碳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
总之,碳预算方案是基于科学基础,将优先满足基本需求的公平原则与全球的可持续性目标结合起来,为构建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而设计的一个完整方案,对打破当前国际气候谈判的僵局具有较高的政策含义和参考价值。
潘家华教授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他的研究领域为环境经济学、可持续城市化、全球变化与世界经济、
陈迎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
本文的写作是在其他学者的协助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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