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民·费罗茨,孟加拉国环保人士,担任多家知名环境机构的气候变化、移民和减灾问题的顾问。
协议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强制美国这样的排放大国切实减排,实现升温不超过2摄氏度的温控目标。然而,之前大家有目共睹的是,美国拒绝签署此类协议。在巴黎气候大会上,美国仍然不愿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中。除非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美国等发达国家不会觉得自己负有自愿减排的“道德义务”,也不会感受到迈向绿色发展道路的压力与紧迫感。费罗茨是孟加拉国公民,而这个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受气候变化的强烈影响,人民的生存已受到了威胁。
詹妮弗·摩根,世界资源所气候项目全球总监,柏林
关于“法律约束力”的构成争论有很多。首先是(巴黎)协议本身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各方都在推动达成一份有国际约束力的协议。第二是协议的哪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举例来说,各国是否必须像《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那样实现协议中的目标?还是说,各国需要做的是汇报并坚守承诺、或是落实相应的政策来实现上述目标?正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明确地表示不会支持协议中含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而且,美国并不是唯一一个持有这种立场的国家。不过,巴黎大会确实是一个达成一份能够反映集体行动意愿、有效而有约束力的协议的良机。
拉瓦雅·拉贾玛尼,新德里政策研究中心
越来越多的国家达成共识,认为2015年达成的协议能够、也必须成为一项条约。然而,关于该条约中的某些特定的义务应履行到什么程度,比如与各国承诺的减排贡献有关的义务等,各方却很难达成一致。而且,这些减排贡献是否应当作为协议的主要部分,各方也争执不下。
2015年的协议应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这一点毋庸置疑。当今气候问题十分危急和紧迫,确实需要采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对措施。而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标志着各国的“政治意愿已达到巅峰”。这些文件将国际承诺落实到各国的立法行动中,推动国内执法,保证了承诺履行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并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建立了问责制。写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的承诺同样还能不受国内政治更迭的干扰。
然而,由于承诺的性质不同,措辞所用语言不同,条款表达精确程度不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的承诺在实际中未必能够得以彻底履行。例如,在2015年的气候协议中,与减排贡献有关的承诺可能会构成程序性义务或实质性义务,以及/或要求各国做出努力的义务或达成结果的义务。
美国和包括印度、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显然认同巴黎大会达成条约,但很可能不会接受强制条款。
阿切拉·阿贝辛哈,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全球气候法律、政策与治理专家,目前还担任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主席法律与技术顾问
无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在看待这个协议时,重要的是要看协议中包含的义务,以及为了实际履行这些义务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巴黎协议要想具有很强的效力,就需要包含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
行为义务是指各方有义务就减排、融资、乃至适应等问题做出承诺,并保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完成使命。另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要规范行动的透明度,建立起问责制度。
再有一点就是要包括遵守条款。如果各国不履行义务怎么办?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有一些条款确保协议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各国能遵守协议。
但是,一些国家不希望建立起严苛的执行机制。他们想要建立的是一个无惩罚权、无裁决权、无干涉权的促进机制。所以,(目前)我们也不知道巴黎的协议最终的结果会如何。
翻译: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