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

保护地球亟需新国际法庭

律师兼活动家斯蒂芬·霍克曼倡导建立一个新的全球性环境法庭,来大力促进遏制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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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律师斯蒂芬·霍克曼是国际环境法庭联合会的主席,这个组织旨在推动建立一个新的国际法院专门对有关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问题进行裁决。在霍克曼看来,这是一个加强环境公正的途径,与国际刑事法院正在影响全球人权规范的方式类似。他在接受中外对话采访时说,这能填补国际法条的空白,对于那些国内法律体系薄弱或者资源不足国家的活动者来说尤为可贵。

中外对话(以下简称“中”):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国际环境法庭?

斯蒂芬·霍克曼(以下简称“霍”):环境没有国界,因此毫无疑问需要用国际方式来解决。

我们已经有一个非常发达的国际法体系,国际环境条约法框架以及某些用以执行法律条款的司法机制,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际法院。

我们这些人能想到的问题就是国际环境法律和法庭系统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国际法院似乎并不太愿意对国家间的环境争议进行判决,而是乐于审理那些具有明确管辖权的案件。何况在任何情况下,国际法院只能在接受其管辖权的国家间进行裁决。

因此,当我们2009年提出这一设想时,发现亟需建立一个截然不同的机构。这个法庭不但能在国家间进行裁决,也能在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或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之间审判;不但能适用国际环境法,只要恰当,也可以适用国内法;能够接受与出现的环境问题相关的非常详细的证据,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核查,以及允许法庭成员对证据是否符合进行判断。

最重要的是,我们觉得需要这样一个法庭来更加主动地制定优先于法律的各项原则。

比如,工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在收益和潜在不利因素间进行平衡。各个法庭都掌握了在国内语境下实现这一平衡的技巧,比如噪音、臭味或扬尘损害的案例中。但在国际层面,实现这一平衡的法学案例还非常少。

中:您能举个例子,说明这样一个法庭如何很好地为人们服务吗?

:举两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即尼日尔河三角洲厄瓜多尔。这两个地方的问题都是由工业和采掘活动造成的,但其国家或市法院就连事后也无法作出应有的裁决,更不要说解决正在发生的问题了。这些案子让我们看到世界真的亟需这样一个法律机构。

另一个假想的案例是在孟加拉国这样国内体制并不健全的国家附近发生漏油事故,也需要这样的法庭来追责,以及协调各方力量减少后续风险。你可能会将这个假想案例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进行比较,后者似乎已经在美国的法院得到了彻底解决。

中:它能发挥像美国国家环保局(EPA)那样的作用吗?不过是在全球层面上。

:像美国国家环保局这样的机构有一大特色,就是可以作为程序的一部分发挥作用,在某种形式的工业或商业活动发生环境影响时就介入其中,而非一定等到发生损害的时候才采取行动。它可以参与工业或商业活动过程,并进行调查和监督。

在目前没有任何有效国际环境机构的情况下,我们肯定需要探讨国际环境法庭在特定项目中发挥监督作用的可能性。如果尼日尔三角洲和厄瓜多尔的案例中,人们能够求助于某种形式的独立监督机构的话,那么这无疑会是一个非常宝贵的资源。

另外还有一个途径,就是与法庭同时建立一个单独的环境机构来执行监督职能。

中:这个法庭会不会存在合法性问题?

:我想这个问题会很大,而我们想出的解决办法可能会被称为“阶段性方式”。

我们设想的是,首先先建立某种形式的法庭,不必由联合国来设立,甚至不必得到任何国家政府的同意。其运作在很大程上是“事实性”的,将对那些提交到该法庭而其又认为可以裁决的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和判决。

如果我们的基本理念是正确的,由于其裁决方法和判决结果清晰明了、且具有说服力,这样一个机构将发挥重要作用,随之逐渐证明自己。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会开始将其视为一个有“真材实料”的机构。

或许也会出现另一种结果。我们努力寻求建立国际环境法庭的过程将说服现有的机构接手这一工作,从而让我们的整个任务变得不再有必要。这种结果也是我们乐于见到的。

我们想要的就是能填补这一空白的机构。

中:这个倡议最近的势头是不是越来越好了,比如从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达成之后?

:尽管开头的时候反应大都很消极,但我们看到对这一想法的接受度越来越高,这也是一个必然逐渐产生的趋势。现在人们怀疑的是法庭能够多快成立,以及这一想法的实用性。

这和《巴黎协定》并没有直接联系,但我想,环境问题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国际社会不断提高对环境问题解决方法的支持力度,都会对这一倡议有利。它的推动需要资源和更大的接受度。

 

 

翻译: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