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宣布“双碳”目标之后,预计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将在未来几十年催生138万亿元人民币的低碳投融资需求,这会为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机遇。环境信息披露,特别是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作为金融部门支持碳中和的重要支柱,相关国内政策和实践发展迅猛。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近两年抓紧完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公开披露发放碳减排贷款的情况以及贷款带动的碳减排量等信息,强制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呼之欲出。与此同时,深圳市尝试推动金融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部分银行也在核算并披露自身投融资活动碳足迹信息,中国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正式步入实践阶段。
2021年12月,由能源基金会支持,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联合完成的《“双碳”目标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报告》识别出了目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重点难点问题,并提出在目前已有的制度探索基础上,进一步在强制性、激励机制、方法论和工具、能力建设上完善相关政策。
气候信息披露的国际趋势和挑战
企业级气候信息披露是妥善管理气候变化风险、向碳中和转型提供充分资金保障的必要条件。全球向碳中和转型的过程将产生近100万亿美元的资金缺口,有效识别和妥善管理气候变化风险,将有利于为低碳转型争取到更多的资金。其中,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是气候风险定价机制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将有利于市场主体抓住机会,并促进更好的风险管理。
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共同主办的气候金融风险论坛(CFRF)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信息披露发布了指引,指出金融机构披露气候信息的目标应包括:管理系统性风险、推动市场资金从棕色资产流向绿色资产、识别机构的气候风险情况,以及推动低碳转型的战略管理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路线图》中强调,为了评估和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企业级信息披露是重要的支柱之一,并指出一致性披露标准、充足的数据对高质量的气候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在披露标准方面,目前主要的全球性气候信息披露框架包括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以及FSB设立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等。其中TCFD于2017年发布的《实施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以下简称“TCFD建议”)影响最为广泛。TCFD建议围绕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和指标与目标四项主题披露气候信息,以体现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以及资本和投融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财务影响,并最终为风险定价和资本配置提供支持。
在TCFD建议披露的这四大类信息中,治理、战略和风险管理流程等定性信息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都较为容易获得,也有利于企业形象的塑造,但对于投资人来说,这类信息其实对于判断风险和收益并不够充分。难以定量的气候信息,比如棕色资产的压力测试,以及投融资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对于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才是真正充分和有效的信息,也是气候信息披露的关键所在。
为了提供更加充足的数据信息,从而保证高质量的披露,越来越多的国家试图超越自愿性的披露框架,出台政策和指引推进强制性披露。如英国在2020年制定了可持续投资行动路线图,提出到2025年实现国内全经济范围的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2022年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将修订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报告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信息,一方面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全范围(包括“范围1”即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范围2”即外购能源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和“范围3”即价值链中的其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部分披露气候风险评估、转型计划或气候相关目标,以便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气候风险管理情况。
投融资活动碳排放核算目前是气候信息披露的瓶颈所在,尤其是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活动(即“范围3”)中的碳核算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2022年3月14日,欧洲央行(ECB)发布的《对机构的气候相关和环境风险披露的监督评估》报告指出,在其监管的欧元区109家银行中,仅有15%的银行公布了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数据,几乎没有一家符合监管机构对气候风险披露的标准与预期。
中国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进展
近年来,TCFD中方试点金融机构和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在气候信息披露的政策和实践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和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和标准。气候信息披露,逐步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披露范围和披露主体也日益广泛,从绿色资产到棕色资产,从重点排污企业,到上市公司,再到金融机构,监管机构正在探索打通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的上下游信息渠道,引导金融业及相关行业的绿色低碳投融资活动。
早在2016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就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绿色投资构成的制约。为了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2020年12月,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气候投融资信息披露标准,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气候属性”。
自2017年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中国金融机构在披露形式、标准制定、棕色资产披露、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接轨TCFD框架、碳中和路径研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截至2021年5月底,中英试点机构由最初的10家增至20家,覆盖银行、资管、保险、证券等多个行业。然而,中方试点机构的披露重点仍然局限在环境信息,气候信息披露进展缓慢。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投资标的信息披露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的指标、方法、工具和专业能力。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发布并开始试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南、工作方案和操作手册,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参与环境信息披露的试点工作,并要求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披露内容应包括全部3个范围。虽然此后贵州、浙江、粤港澳大湾区部分金融机构陆续发布了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江西辖内所有法人城商行都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但公开渠道无法查找到上述地区相关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情况。
深圳市在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和银行投融资活动的碳足迹测算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施行,虽然其中有“环境信息披露”一章,但遗憾的是,它并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气候信息。不过它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2021年7月,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首次披露了自身投融资活动的碳足迹信息。它选取了两家新能源类上市企业为案例,测算了该行贷款形成的碳足迹。随后,深圳地区的招商银行对火电、水泥等高碳行业共55家贷款客户开展了投融资活动碳足迹的披露。这两家银行的碳足迹披露标志着中国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走入实质阶段。
探索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政策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近两年逐步完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并在统计和披露体系中更多的考虑了气候要素。2021年6月,证监会发文提出“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鼓励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对外披露一次本机构环境信息,要求报告与环境相关的目标愿景、战略规划、政策、行动及主要成效,首次提出可报告自身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气候变化的缓解和适应等,但尚未对投融资活动(范围3)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气候主管部门也在原有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中纳入了碳排放相关信息。2022年2月8日,生态环境部正式施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明确了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其中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是重点,它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包括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等,并明确表示,披露系统将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这一披露要求将为金融机构获取投资标的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提供便利。
尽管金融监管部门和气候主管部门在现有的统计、核算和披露体系中纳入了气候相关信息,但是它们对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强制力,且披露范围有限。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信息是撬动资金流入低碳转型领域的关键信息,但在现有的标准体系中仍然缺失。
在金融监管机构和气候管理部门共同探索搭建政策体系的基础上,金融业气候信息披露仍可在以下方向上进行完善:
1.深化监管体系,分阶段推动金融机构强制披露气候信息。
目前中国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基本以自愿披露为主,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碳足迹披露要求仅定位于“选择性披露”。此外,生态环境部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提出2025年要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深圳特区的《绿色金融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但两者均未对披露哪些气候信息,以及以何种形式披露提出强制性要求。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和气候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化监管体系,对强制性气候信息披露提出时间表、路线图,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对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释放出明确的信号,做好气候信息强制披露的各项准备。
2.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成本。
气候信息涉及金融机构内部各个条线,受到投资标的企业数据可获得性的影响,又是全新的信息披露工作,会造成金融机构额外的披露成本,影响积极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提出根据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综合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建议借鉴这一做法,将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工作也纳入到相应的宏微观审慎工具当中,从而完善金融机构气候信息披露的激励约束机制。
3.开发方法学和工具,拓展气候信息来源渠道。
当前气候信息的可获得性差,核算方法不成熟。建议开发行业、企业、项目层面碳核算方法,并依托金融科技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气候信息管理系统,为金融机构一线工作人员提供碳核算及气候信息披露的工具,同时畅通信息渠道,加强金融、能源、气候、环境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并加强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气候信息披露服务。
4.强化金融机构能力,持续开展气候信息披露能力建设。
气候信息披露需要工作人员具备能源、环境等学科知识储备或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但目前金融机构却面临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气候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建议持续推广TCFD中方试点机构和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试点的披露经验,开展气候信息披露的专业培训,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本文初稿由杜譞博士在能源基金会任职期间与本文作者共同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