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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亟须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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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表面70%以上都被海洋覆盖。据估计,地球上现存生物量的90%多都存在于海洋中。但它们的功能,健康和生产力受到人类活动的严重威胁。为了保护公海,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已经划定海洋特别保护区(MPAs)。但环保专家说,《公约》未能保护海洋生命。

总部位于伦敦的国际环境法和发展基金会(FIELD)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亟须一个新的多边协议来保护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环境。

丽娜•斐采访了该基金会的执行董事乔伊•许韦里宁,共同讨论了现行体制的状况,其局限性何在以及变革时机等话题。

丽娜•斐(IF):世界上80%左右的鱼类或者被捕捞殆尽,或者被过度捕捞。然而只有1.5%的世界海洋面积被划定为海洋保护区(MPAs)。为什么不能划出更多的保护区呢?

乔伊•许韦里宁(JH):说到一般意义上的海洋保护区(MPAs),我不敢肯定是否能回答你。资源与利用孰先孰后的冲突,对海洋保护区的益处缺乏知晓,以及资金不足,是国家层面上的问题所在。划定海洋保护区,例如,确定需要加以保护的物种、生态系统和区域,需要资金。特别是监管,例如,对海洋保护区的巡逻,以确保人们不在不该捕鱼的地方捕鱼,更是花费不菲。

要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也就是各个国家都不管的海域,建立海洋保护区,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政治层面,问题都比较复杂。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依靠更好的数据和加强监测。但已经有太多的科学资料显示,鱼类资源、濒危物种和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的原因是国际社会未能对海洋加以保护和管理。

 

IF:目前,有一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个《公约》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它的主要优缺点是什么?

JH:《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条约是一项伟大成就。它为世界各大洋制定了国际间商定的规则,涵盖的重点从海洋环境保护到海洋划界(划定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平与安全的关键所在。

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一致同意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是世界的共同遗产,任何国家都不能拥有这一区域。深海海底资源只能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总部设在牙买加,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建立的一个组织。

但是出现了一个问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时,注意力集中在深海海底矿产。据预计,商业开发可以为掌握必要技术的发达国家创造巨额财富。这次辩论使“共同遗产”的概念写进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规定中,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共享。

从那时起,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深海海底是独特的生命形态,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随着多家公司对深海海底生命的采样和开发,生物勘探现在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资源”的定义范围狭窄。一些国家认为,这意味着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不包括在共同遗产的概念中,而是包括在公海规则中。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海洋遗传资源也应包括在共同遗产的概念中。

公海是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与海床和海底的情况完全不同,数百年来形成的“公海自由”仍然是主要的规则。如果该规则适用,则会允许任何国家为商业目的随意开发深海海底生命形态,而不是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并与其他国家分享利益,所以存在着相当多的争议。

捕鱼是“公海自由”之一。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一些规定,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子协议《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和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又逐步形成了一些附加规定,但显而易见,还是不足以制止过度捕捞和制止使用破坏海洋的渔具捕鱼。

已经有许多人呼吁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一些国家认为,公海海洋保护区似乎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开采深海海底生物多样性的利益分享议题已经使争议复杂化了。

IF:实施公约对管理提出了什么样的挑战?你能举例说说《公约》在哪些地方不尽如人意吗?

JH:《公约》的一些规则过于宽泛和笼统,需要通过附加协议进一步强化,包括加强渔业管理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有关的法律空白,也需要加以填补。

令人遗憾的还有,美国至今仍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IF:在改善世界海洋现状方面, 国际环境法和发展基金会(FIELD)有什么建​​议呢?

JH:我们有兴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形成一个新的子协议的可能性在联合国展开讨论。该协议应涵盖公海海洋保护区、海洋遗传资源、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形成一项新协议,处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洋区域的问题,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这样的新协议,就不可能确保对海洋资源的适当保护和管理;“哄抢”将在公海上继续上演。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那就是要阐明新的协定将涉及保护深海的动植物遗传资源,以及海洋开发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分享。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公约》现行规则的基础上产生一份新协议是明智的。在联合国的讨论中,各国政府认识到他们需要考虑这些问题,这值得肯定。但他们需要更快地采取行动。新协议的谈判,可能要花很长一段时间。

IF:你们的建议,有人愿意听吗?你们下一步要做什么?

JH:在联合国就签订新协议的可能性展开的讨论表明,许多国家都认识到,公海海洋保护区及相关议题应该作为优先事项对待。

不幸的是,里约+20会议的结果非常令人失望。会议对解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做出了含糊的“承诺”,可能会推迟采取行动。会议也提到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国际“法律文书”,但措辞非常含糊。

现在重要的是,需要采取紧急行动,里约会议的结果不应成为障碍。

丽娜•斐  “中外对话”实习生。

翻译:艾庆伶

图片来源: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Depar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