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些更为严格的条文出现在《新环保法》四审稿上,有人感到欣慰,有人对其执行力度表示了怀疑。而对法官们来说,最急迫的问题是——环境案件究竟要怎么审呢?
环境纠纷在中国并不少见,2003年已经突破50万件,但是和解、调解以及行政方式解决的居多,诉诸法律的寥寥无几。环境案件在中国是“新事物”。可以预见,随着《新环保法》的出台,这类案件将很快增多,这让法官们措手不及。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集合对中外对话说,以雾霾为例,雾霾形成因素有燃料、沙尘、以及天气,成因很复杂,而且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在这样的案件中,谁来做原告,应该告谁,对没有经验的中国法律界是很难的问题。
政法大学项目经理李军波博士也举了一个例子:一条河上有三个污染源,河水污染以后,怎么界定责任人,如果都有责任怎么分配责任,如何判定补偿,老百姓又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得低价高效的法律帮助?在当前的中国,这些问题基本都是无解的。欧洲经历了环境污染和治理恢复的过程,有现成的案例和可资借鉴的司法程序,法官们都希望能够取些真经。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杜恒年在会议上说:“环境纠纷涉及行政、民事、刑事三个方面又相互交叉,与诉讼相关的一些理论和实物问题亟待解决,如受案范围、起诉主体、审查范围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同时,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中国各种新型的疑难案件不断涌现,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更高。
就在四月初,位于中国西北的甘肃省省会兰州市爆出自来水中苯含量超标20倍,原因系上游兰州石化分公司的一条输油管道泄漏,300多万市民饮水受到影响。有五位市民状告负责运营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但是未予立案。后又有五位西北民族大学学者联名上诉,要求威立雅集团提供污染信息承担责任,并公布一年内的水质监测数据。
关于立案和赔付,中外对话咨询了甘肃省高院的一位庭长。这位庭长说,按原则是需要进行赔付,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协商解决;而根据现有的法律,个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所以当前的上诉无法立案。在新环保法实施以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NGO上诉,会予以立案。
要让法律在这样的公共事务中发挥主要作用,似乎还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