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

争议一千米安全红线

天津港爆炸事故后1000米安全红线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最佳环境报道奖的“最佳深度报道奖”何林璘、刘星、卢义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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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图片来源:<a href="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天津港爆炸杓照片5624_09.jpg" target="_blank">中敬記者集団</a></p>

图片来源:中敬記者集団

本文获得中外对话最佳环境报道奖的“最佳深度报道”奖。

颁奖词:这些媒体人的工作,真正体现了普利策所说的记者的责任:“倘若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守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天津港爆炸事故后,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至少保持1000米安全红线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

实际上,这条由2001年《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确定的强制性标准,在出台后不久便被弱化、突破,而1000米规定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也一直遭到质疑。

一千米红线的立与破

所谓1000米的安全红线规定,出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六条,要求“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的距离至少保持1000m以上。”该标准的前言指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当时,我国对危化品的储存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1987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1992年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未提到危化品储存与周边距离的问题,1995年《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开始提及此事,原则性提出“仓库不准建在城镇”,并提到仓库“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但并未明确相关距离。

2001年实施的标准由当时的国家内贸局提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及天津裕华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起草。国家内贸局前身为国内贸易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被改组为国家内贸局,交由国家经贸委管理。

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下辖多个与危化品行业相关的国家局,如2001年挂牌负责安全生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外,1998年成立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前身之一即负责化工企业管理的化学工业部。

从2001年开始,在国家经贸委的牵头下,危化品企业的管理开始逐渐规范。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而国家经贸委在随后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将规定了1000米红线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列入危化品企业开业的前置条件,并列为安全评价审查内容。

然而,所谓的“强制”标准很快被突破。2003年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被撤销,职能分别整合到新设立的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则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

2003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至今仍通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导则详细规定了安全评价的各项要求,是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这份导则中虽然引用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但1千米的安全红线规定却被突破。

导则先将安评现场检查项目分为A、B两类,其中A类为否决项,必须合格,B类为非否决项,如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少于五项,且不超过B类项目总数的20%,则可视为基本合格。1000米安全红线的要求就属于B类,因此即使不满足,也能得出安全条件合格的评价结论。

此外,导则中对1000米红线的描述也有改变,为“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即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弥补安全距离的不合格。

到2012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新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不再被明确列为危化品开业的条件及安评审查内容,只笼统规定,“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至此,规定了1000米红线的这份文件,成了只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中列出的一个条目。

被争议的红线

虽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将距离统一规定成最严格的1000米,但规定与现实却有较大差距。

据工信部部长苗圩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联组会议上的介绍,各省在天津爆炸事故后都纷纷上报了本地危险化工企业搬迁改造的计划,共涉及一千多个化工企业,总搬迁费用4000亿元。

长期研究危化品运输管理,并参与了上海化工企业外迁的上海交通大学中美物流研究中心教授赵来军告诉记者,2014年,他曾被北方一座城市的安监部门邀请讲了一场危化品行业管理的课,交流时,当地安监部门告诉他,当地几乎没有几家危险品仓库符合严格意义上的1000米红线要求。

南方一家安评企业的负责人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当地土地指标紧张,在实际审核中不会过于拘泥1000米的要求。

实际上,1000米的标准本身,一直也就有颇多争议。

2008年,在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与公安部消防局的指导下,中国仓储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以及1000米红线标准的起草方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曾组成联合调查组,发布了一份《我国危险品仓储业现状调查报告》。

报告提到,调研组现场调查的12个危化品仓库中,除一个罐区仓库外,其他11个仓库都不符合1000米标准。

这份报告认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中的1000米红线与“零售业务店面与繁华地区,人口稠密地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两个规定“与客观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并称很多企业家认为这两个规定定得有些“离谱”。

报告还指出,宁波、上海两地安监部门的同志也认为本条款难以落实,定得不客观。即使新建危化品仓库、新建危化品店面网点,也难于找到符合这种标准的地址。

调查组称,为了弄清楚1000米红线的由来,他们找到了当年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对方表示,1000米安全红线是针对大型爆炸品仓库与周边设施距离而言的。该调查组的一位成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不同的危化品种类肯定要做区分,1000米的规定不够具体。这位成员同时表示,“虽然说原意是针对爆炸品仓库,但是没在标准里提出来也没用啊,标准里是统一规定1000米”。

这位参与者称,现在业内对1000米的标准也有很多争议,“我们搞研究的也在讨论修订的事”。

模糊的强制标准

除去1000米的安全距离是清晰而具体的,强制标准在其他方面的规定却都相当模糊。

首先,标准对危化品仓库的区分仅按照库房面积计算:550平方米到9000平方米均为中型仓库,900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仓库,1000米红线的要求是针对大中型仓库。

但实际上,危险货物共有九大类,危险系数并不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有的危化品仅存储0.75吨即被界定为重大危险源,有些高达200吨以上的存储量才会被界定为重大危险源。相比之下,安评中需要参考的另外一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则是按照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六个条件划定五类仓库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细致规定。

“1000米的要求对一些存储货物危险系数较低、不存爆炸品、剧毒品等高危化品的企业来说过于严格,所以很难落实。一些危险系数较高的企业也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浑水摸鱼。”一家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说。

赵来军教授则指出,550平方米到9000平方米的范围太大、太模糊,统一执行1000米不够科学。

此外,1000米红线是针对“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其中并未提及居民建筑,而何为公共建筑,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的界定标准也均未提及。相比之下,同为国家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则依据建筑内药量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防护标准,且具体规定了防护距离的人口密集程度,公路的级别等。

这样模糊的规定使得一些企业在测量危化品仓库与居民区的距离时,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50米的防火标准进行审批,规避1000米红线。

赵来军教授表示,防火标准主要针对火灾,是从火灾预防与扑救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考虑到危化品行业的特殊性,包括危化品的泄露、污染等,这些都决定了危化品行业不能简单的套用防火距离。

他表示,虽然标准没有提到居民区,但对公共建筑本身就是考虑对密集人群的伤害,居民区的人口只会更密集,当然应该更严格。

南开大学研究城市公共安全和风险分析教授刘茂也认为,不能简单套用防火标准,“安评机构、安监部门等应对不同类别危化物赋予不同权重,进行具体重大危险源风险距离分析,爆炸品、剧毒品等危害较大的危化品应加大权重,要求距离更远”。

刘茂表示,危化品行业的安全防护距离应该进一步细化,“规定得含糊,就会让企业有漏洞可以钻”。

原文刊载于《中国青年报》,中外对话编辑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