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两名被告因为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渔具捕鱼,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退缴违法所得、没收拖网网具,此外,还被要求共同赔偿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5.6万余元。
根据判决书,这笔费用中,有约1.9 万元已由被告在判决前通过认购大型海藻这一蓝碳产品进行缴纳。
这是蓝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起最新案例。自2020年中国开始承诺“双碳”目标起,在有关生态系统破坏的案例中,“碳汇”开始从一个陌生的名词,不断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判决书中。
相比于认购林业碳汇(即“绿碳”)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得到最高法背书的情况, “蓝碳”司法实践目前仍主要集中于沿海省份的县市级法院,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不仅存在应用过度的问题,且被告人购买的蓝碳多为存在争议的贝类和藻类碳汇。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购买蓝碳作为一种替代修复手段,不应被泛化使用,而应作为其他修复方式无法应用时的最后手段。
“蓝碳”争议
蓝碳指储存在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中的碳,也即海洋碳汇,其中红树林、潮汐盐沼和海草床是固定蓝碳最为重要的三大生态系统,它们也因此被称为蓝碳生态系统。
自2021年6月中国首个蓝碳交易项目“湛江红树林造林项目”交易完成起,青岛、厦门、海南、宁波等地都在探索利用不同的市场化手段进行蓝碳交易。有专家认为,未来蓝碳交易有望纳入国家碳市场,推动碳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
交易的前提是对特定蓝碳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有准确的测算,这便涉及到蓝碳方法学的建立。由自然资源部于2023初开始实施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是中国首个综合性海洋碳汇核算标准,与国际主流的蓝碳方法学相比,该标准不仅囊括了红树林、潮汐盐沼和海草床,也纳入了学界颇具争议的贝类和大型藻类。
对话地球曾在2021年对贝类的固碳争议做过简要介绍:贝类在生长过程中从海水吸收溶解于海水中的二氧化碳,进而形成碳酸钙贝壳,以此将碳固定下了;然而,由于贝类动物的呼吸和贝壳的生成过程都会释放二氧化碳,因此贝类的固碳功能存在争议。
总部位于华盛顿的全球最大碳信用项目监督机构Verra告诉对话地球,其方法学中未将贝类纳入蓝碳,因为大量的科学文献指出贝类养殖是二氧化碳净排放源,而有关藻类的固碳能力他们仍在等待更多的证据。
“我们没有完全把藻类排除考虑。然而,截至目前,关于藻类碳的长期存在状况在科学界仍有很多不确定性。研究似乎表明海藻有高周转率,除非有更多关于它们是净碳汇的证据,否则我们不会给藻类相关活动碳信用。” Verra传播团队高级经理Erdem Koch告诉对话地球。
并非免责手段
尽管方法学存在争议,但是自《海洋碳汇核算方法》正式实施以来,与蓝碳有关的司法案件正在不断增多。
对话地球通过搜索公开媒体报道和裁判文书网后发现,从2022年7月出现第一起有据可查的蓝碳司法案件至2024年4月,全国至少有10起与非法捕捞或海洋生态破坏的案件涉及被告通过购买蓝碳履行部分法律责任, 其中8起发生自2023年以来。
值得注意的是,10起案件中仅有6起表明了蓝碳种类,除一起是异地补植红树林外,另外5起均为通过购买具有科学争议的养殖贝类和藻类碳汇履行责任。
时间 | 地点 | 案由 | 处罚方式 | 蓝碳种类 | 案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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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 | 福建福州 | 非法电鱼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 “三无”船舶、电鱼工具被没收;购买海洋碳汇1000吨 | 未明确 | 行政处罚 |
2022年11月 |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购买价值15660元的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 未明确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023年4月 |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 | 建设养殖场破坏林地 | 当事人自愿出资20万元异地补植红树林 | 红树林 | 未明确 |
2023年6月 | 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 | 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捕捞黄蚬(一种贝类),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储碳功能 |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1万余元;赔偿碳汇损失2800余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 未明确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023年6月 |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 | 海洋生态犯罪,具体案由不明 | 认购海洋碳汇1860吨计10.5万元 | 养殖碳汇(藻类+贝类) | 未明确 |
2023年9月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非法从国外购买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 | 购买4.5万元海水养殖碳汇;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 | 养殖碳汇(应为藻类或贝类)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023年11月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购买价值4833.6元、合计241.68吨海水养殖碳汇 | 养殖碳汇(应为藻类或贝类) | 未明确 |
2023年11月 | 福建泉州惠安县 |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砗磲和小砗磲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砗磲原贝壳、工艺品;自愿购买海洋碳汇1000吨,作为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替代修复 | 未明确 | Criminal case |
2024年3月 | 浙江宁波象山县 | 禁渔期使用禁用拖网进行非法捕捞 |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禁用渔具;赔偿生态功能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56112.8元(其中19266元通过购买蓝碳产品作为生态修复的补偿金额) | 大型藻类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2024年3月 | 浙江宁波 | 在禁渔期驾驶“三无”渔船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 购买241.68吨海洋渔业碳汇,计6351.6元,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 渔业碳汇(应为海水养殖贝类、藻类) | 民事公益诉讼 |
目前蓝碳司法实践仍主要局限于沿海省份市县一级的地方法院中,购买蓝碳更多是法院在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判定环境违法行为人在破坏渔业资源及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后,履行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10起涉及蓝碳的案件中,至少有5起为刑事诉讼,除购买蓝碳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外,犯罪者仍需履行其他法律责任,承担刑事处罚,例如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等。
因此,购买蓝碳并非犯罪者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后的免责手段。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超认为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判决被告认购海洋碳汇,以作为其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方式,这是对生态环境案件裁判执行方式的创新,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彩丹认为,在惩处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犯罪时,比起单纯只是处以刑事罚金,通过“检察院刑事起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活动,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利用购买碳汇作为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方式之一是司法实践中的进步。 “正是在这种诉讼形式下,法院能够判决违法行为人通过购买蓝碳的形式作为环境修复的替代性手段。”她告诉对话地球。
“过往大部分环境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责任部分的赔偿主要是补偿受到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损失。现在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做了一定创新,法官判定罚金与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如购买蓝碳)并处适用,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遭到破坏的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失,且该惩罚性赔偿金并不归私人所有,因此能够用于促进生态修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她补充说。
双碳目标与地方经济推动
地方司法系统近两年积极探索包括蓝碳在内的司法实践的趋势,与中央政府对于双碳目标的重视密不可分。
自中国宣布“双碳”目标后,相关的法治建设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在2021年颁布的一份做好“双碳”工作的意见中,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健全与双碳目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而最高法在去年年初发布首部涉“双碳”规范性文件并发布配套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在两起盗伐林木案件中判处犯罪人补植复绿、认购碳汇。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绿碳一样,购买蓝碳正在成为沿海省份地方法院处理与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措施与手段,其中福建地方法院尤为积极,一些地方法院和执法机构甚至主动引导违法者购买蓝碳。另外,由于目前案件中购买的蓝碳大部分为养殖碳汇,与沿海渔业社区的生计息息相关,蓝碳也多了一层地方经济发展的意味。
据《福建日报》报道,2023年6月20日,福建漳州市东山县检察院蓝碳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启用,一起危害海洋生态犯罪的涉案当事人当场与东山县下西坑村签订碳汇认购协议书,以10.5万元购买了下西坑村海洋碳汇1860吨。下西坑村是当地贝澡类吊养重点片区,养殖有龙须菜、海带、牡蛎和鲍鱼,这些都被视作蓝碳资源。
“全市首个蓝碳司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践”,《福建日报》如此形如这起案件。
在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原本应作为法院裁决考量核心的生态修复面临被旁落的风险。 “多地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非法盗采海砂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认购碳汇,是否应以考察其行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无法完全修复且增殖放流或海砂回填这些替代性修复方式难以适用为前提?”刘超指出。
最后的手段
这涉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应采用何种恢复以及修复方式先后次序的问题。2022年由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对此有了明文规定,即以直接修复为主,如若不行,再考虑经济赔偿或进行替代修复。
沈阳工程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讲师郑萍撰文指出,在蓝碳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当明确生态修复方式的适用位序,在海洋生态资源遭到破坏后,首选直接修复方式,只有当无法直接修复或者直接修复不能完全弥补损失,且其他更合适的替代修复方式难以适用时,才可以将“碳汇交易”用于救济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她也在文中建议“应矫正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蓝碳司法时的直接引导行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只有在违法行为人穷尽了其他方式仍无法承担生态修复的行为责任,又或是生态修复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以购买碳汇的方式作为替代履行 …… 这一定是最后的替代性手段。曹彩丹,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购买碳汇本质上来说是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替代性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优先性,法官首先要看有没有可行的方式做生态修复,而不是说把承担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变成一个赔偿数字,因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有些生态价值方面是没有办法用钱来量化的,比如生态功能的损失,所以一定要先去尝试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曹彩丹说。
她补充,“只有在违法行为人穷尽了其他方式仍无法承担生态修复的行为责任,又或是生态修复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以购买碳汇的方式作为替代履行,将生态修复责任转变为金钱给付责任。这一定是最后的替代性手段。”
刘超亦做出类似的提醒,“认购碳汇”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要“警惕因其形式上的创新性和操作上的便利性而被轻率地使用。”
曹彩丹进一步指出,法官在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的刑事案件时,环境保护和生态优先的原则往往不是考量的重点。
“尽管环境保护和生态优先是《环境保护法》的原则,但并不是《刑法》的主要原则,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官是从落实刑法所保护的基本价值和利益去做出司法裁判的,例如人的生命、财产、公共安全等。在大部分环境刑事案件里,主要的刑罚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民事责任是附带的,金钱损害赔偿是较普遍的操作。我觉得可以倡导在司法实践中,审理裁判有关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和生态功能破坏等相关的刑事案件时,法官在判定环境破坏者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时,把生态优先原则纳入裁决的考量。”
刘超认为地方人民法院仍处在探索试行蓝碳司法机制的阶段,彼此效仿又各具特色,当前缺乏专门、直接的法律依据。他建议最高法制定规范蓝碳交易规则的司法解释,为当事人通过认购海洋碳汇,替代履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规范指引。
关于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来规范海洋碳汇在促进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中的应用,曹彩丹认为立法通常具有滞后性,而当以购买蓝碳作为环境破坏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多了之后,“生态环境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在立法和制度层面进行完善,最高法也可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