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了2004~2013年发生的63起环境铅、镉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案例后,吕忠梅呼吁制定《环境与健康法》。
她在近日发布的《中国环境发展报告》(又称“中国环境绿皮书”)中写道:“从63个案例看,环境与健康立法迫在眉睫。”吕忠梅是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4)》作者之一。
吕忠梅提供的数字显示,“十一五”期间,中国共发生了232起较大(Ⅲ级以上)的环境事件,重金属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据世界卫生组织初步估计,中国有21%的疾病负担应归咎于环境因素。
《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4)》作者之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科学家杨功焕,也证实了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的危害和死亡。她历时8年研究了淮河流域水环境污染与消化道肿瘤死亡的关系。其空间分析结果显示:严重污染地区和新出现的几种消化道肿瘤高发区高度一致。
吕忠梅在报告中说,中国已颁布的30多部环境保护法中,仅有6部提到“保障人体健康”,且都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制度落实。
她说,法律缺位导致健康受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发社会矛盾的因素。
她认为,《环境保护法》必须以保障生命安全与健康为最高目标,属于“风险管理型”法律规范,有别于传统环境保护法“事后救济”、“总量控制”的立法理念,而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来构建风险预防、风险管理及风险沟通的法律制度体系。
她建议,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应当明确规定政府的环境与健康保护责任;将健康风险评价纳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之中;对健康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确定赔偿请求管辖主体、健康损害的鉴定方法、赔偿范围等。
但吕忠梅的“立法呼吁”在一些环境法专家看来,并不可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中国的立法资源紧张,修改法律还在排着队,再立个《环境与健康法》,不理性。”
他说,“呼吁立法”首先要搞清楚环境和健康的关系。无论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还是《环境保护法》等,保护环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和生物,所以没有必要再专门立个环境健康法。
中国环境事务律师夏军赞同常纪文的“不必立法”观点。他说,《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都具有可操作性,保护环境和健康主要问题还是在于执行已有法律,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体制性障碍和程序性障碍。
但夏军认为,《环境保护法》保护的是包括人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而不单单是人,因为有时候对人有利的,对大自然并不一定有利。
他说,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需要有针对性,行政的问题用行政手段,司法的用司法手段,而不是单靠立法解决。
“缓解健康问题先要解决污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曹明德并不反对立法,但他认为时候未到。他说,环境方面的法律已经很多,再立一部《环境与健康法》目前来看不现实。
曹明德说,现行的法律如果执行到位的话,赔偿问题可以解决。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就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遇到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面对严峻的环境健康事件屡发的现实,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污染与健康科技创新基地副研究员段小丽认为,“母法需要细化”。
段小丽说,新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提到了健康问题,但落实、细化还需要制定《环境与健康法》这部子法来支撑。正如有了《环境保护法》,还是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样,而且,国际上已经有韩国、日本的经验可供借鉴。
《中国环境发展报告》主编刘鉴强说,书中所披露的大量案例显示,“中国污染受害者很少能得到法律的救济,这既是中国法律的问题,更是执法的问题。”刘鉴强也是中外对话北京办公室总编辑。
中国环境绿皮书由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编撰。从2006年开始,每年出版一本《中国环境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