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部分民间环保组织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获得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同年7月,13个省的检察院经全国人大授权也开始试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至今,法院共受理了189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约60%由民间组织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往往承担着三重意义:除了解决案件涉及的具体环境问题,此类案件在媒体的关注下往往成为进行公民环境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机会。此外,案件的审理还会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留下范本。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系列典型示范案件,并向公众公开。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无疑将成为此后各类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参考。中外对话梳理了其中较有影响力的六个案件,带您回顾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
天价污染的震慑力: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
江苏泰州六家化工企业将生产产生的2.5万多吨危险废物交给无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后者将其倒入泰州的两条河流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这起由社会组织“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得到了法院支持,最终判定六个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并承担10万元的污染鉴定费。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吕忠梅认为,最高院的最终裁定对新环保法生效后个案裁判乃至司法规则的确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看到了另一种趋势,即1.6亿赔偿的判决标志着通过公益诉讼让污染企业付出高代价的时代已经开启,具有强制执行条款的新环保法将让企业不得不警惕污染的成本。
沙漠不是垃圾场: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诉讼案
跨西北三个省的腾格里沙漠并非不毛之地,沙漠中的零星湖泊和地下水系统养育维持着牲畜和牧民的生计。把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进沙漠时,当事的八家化工企业也许没有想到,在偏僻的沙漠里排污最终会给它们带来巨大的麻烦。
中国本土基金会“中国绿发会”(简称绿发会)于2015年8月向宁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八企业停止污染并修复生态环境,但法院认为绿发会并非《新环保法》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无诉讼资格,没有受理该案。
绿发会一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最终认定绿发会具有提起这起诉讼的资格,裁定原中级法院重新受理此案。最高院意见认为,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理解,不能局限于直接改善环境的行为,应该将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等促进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的活动都算在内。
武汉大学教授王树义认为,最高院的裁定对类似案件有很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因此,不论结果如何,这场目前尚未完结的诉讼已经具有了独特的价值。
如何计量空气污染伤害:山东德州大气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
山东德州市内一玻璃厂临近居民生活区,其废气排放不达标令周围居民深受其害。环保部下属的NGO“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一审判定其赔付因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超过2000万人民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认为,由于大气污染和损害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损害大小很难按照通常使用的污染损害鉴定法。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第一起受到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而法院衡量被告的赔偿额度时采用的虚拟成本法也广受关注。这种方法按照企业因逃避环保设备安装和使用节省下来的成本计算其应赔付的金额,为计算污染损害提供了一种思路。
地下水没有省界:三峡库区饮用水源污染公益诉讼案
一个临近重庆的湖北矿业公司未完成环评报告,就非法开矿作业,其废水和尾矿库直接排放到自然洼地中。当地属于喀斯特地貌,有害物质经由溶洞和裂缝扩散,污染了横跨两省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千丈岩水库。
重庆环保组织“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污染并避免后续污染。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请求,判定该矿业公司修复生态环境,并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之后方可生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尽管本案被告矿业公司地处湖北省,但由于受损害的千丈岩水库大部分处于重庆市辖区,由重庆当地法院受理名正言顺。可见,即使是跨省的污染,追求起责任来也有法可依。
农村污染应受重视:江苏养殖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苏江阴一个养殖合作社的养猪场,未经环评和验收就投入生产,严重污染了临近村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违法养殖和排污行为并处置已产生的污染物、恢复被污染的水和土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但一直未能得到养殖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重视,这一判决为其他污染者敲响警钟,也为环境公益组织提出类似诉讼做出了示范。
检察院状告外地政府:贵州六盘非法堆放垃圾案
除了污染者,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作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纠正,即使是跨辖区打官司也没问题。这起案件就是全国首例跨区执行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在贵州六盘水市,一个镇将当地一块空地作为该镇临时生活垃圾堆放场,造成污染。与该镇相邻的另一个区的检察院因而将该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其清除垃圾并恢复当地环境。
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本案的监督效果十分明显,有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