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约》如何塑造了中国湿地保护?

自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中国的湿地保护体系在履约的促进和影响下逐渐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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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游客在黑龙江扎龙自然保护区观赏丹顶鹤,该保护区是中国64处国际重要湿地之一。图片来源:Alamy</p>

游客在黑龙江扎龙自然保护区观赏丹顶鹤,该保护区是中国64处国际重要湿地之一。图片来源:Alamy

经历推迟后,《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COP 14)最终于2022年11月5日-13日在中国武汉与瑞士日内瓦成功举办,中国作为大会主席国推动了大会21项决议的通过,本届大会的最终成果还包括了《2025-2030年全球湿地保护战略框架》以及《武汉宣言》,彰显中国在国际湿地治理中的领导力。

中国于1992年签署了《湿地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67个缔约方。迄今整整30个年头。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的正式实施,《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也于近期出台,标志着规范中国湿地保护的法制基础已趋于完善。在这三十年历程中,《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与中国国内湿地保护互相影响和促进,共同塑造了今天中国湿地的面貌,并将继续影响中国湿地的未来。

回首:中国湿地治理30年

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湿地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储碳固碳、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蕴含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自20世纪60年代起,国际社会不断认识到湿地在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背景下,1971年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共同签署了《湿地公约》,以期协调一致采取切实行动,实现对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中国湿地面积达5635万公顷,约占全球湿地面积的4%,且分布范围广,类型较多,涵盖《湿地公约》规定的所有湿地类型。自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中国的湿地保护取得了公认成就。根据履约实践在不同时期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可将中国的湿地保护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Bird Island in Qinghai Lake
青海湖鸟岛是重要的鸟类繁殖和迁徙场所,也是《湿地公约》认定的536万公顷保护区的一部分。图片来源:Xing Zhi / Alamy

第一阶段从1992年到2003年,摸清家底是这一阶段的主题。最初加入《湿地公约》的时候中国湿地保护才刚起步,对国内湿地的情况还没有准确的把握。所以中国历时8年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湿地面积等信息。在这个基础上,这一阶段中国也开始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规划。原国家林业局牵头编写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在2000年实施,这份计划针对当时中国湿地过度开发、污染加剧、湿地功能和效益不断下降的现实,围绕遏制人为因素导致的天然湿地急剧减少趋势这一紧迫任务,提出了11项具体的湿地保护优先行动。2003年批准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中国湿地保护的第一份中长期规划,明确了包括到2030年国际重要湿地达到80个在内的一系列可量化目标。

何谓国际重要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根据《湿地公约》要求经缔约国指定产生,是指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并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湿地公约》建立了若干机制帮助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对国际重要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持其生态特征。

第二阶段是2004年到2015年,这一阶段以2004年6月出台的《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为标志。这份文件作为首份以湿地保护为内容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要求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的重要任务。基于该通知,中国对国际重要湿地及具有重大生态保护价值的湿地进行了大量的抢救性保护工作,并在此过程中把建立湿地公园和抢救性保护相结合,为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积累了有益经验。自“十一五”规划(2006-2010)开始,湿地保护也正式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被写进历次五年规划纲要。

从2016年开始,中国湿地保护进入了“全面保护”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12月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该方案以提升湿地功能为目标,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评价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在具体事项上的责任。在这一时期,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被中国官方认为是关乎生态安全和后代生存福祉的重要事项。

履约:成效显著,尚存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30年来湿地保护在中国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度不断提升,而《湿地公约》履约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国际重要湿地的数量是衡量各国履约效果的重要指标。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之初,仅指定了6处国际重要湿地。而现在,中国已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总面积达732万公顷,还认定了29处国家重要湿地和1021处省级重要湿地,共同构成中国的湿地保护体系。目前中国还有21块湿地正在办理国际重要湿地的列入程序,有望提前实现2030年的履约目标。

制图: Harry Zhang / 中外对话海洋

从最初在《湿地公约》指引下的学习跟随,到独立探索,再到向其他缔约方分享经验提供方案,中国保护湿地的过程中,自身的履约能力也不断加强。

作为全球首个完成3次全国湿地调查的国家,中国在各省均建立了各类湿地调查监测台站,并正逐步纳入由国家林草局牵头建设的国家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这一系统始建于2020年,旨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对全国范围内各生态系统和生态群落状态的感知。为加强科技在履约中的支撑作用,包括国家级湿地研究中心在内的一系列科研平台接续落地,中国政府也通过财政切实支持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的研究。通过坚持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活动,中国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得到提高;包括红树林基金会、中国湿地保护协会在内的公益组织相继成立,社会力量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参与湿地保护,在政府主导的治理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A wetland park in Nanchang, Jiangxi province
南昌的一个湿地公园,该市在去年成为了中国13个国际湿地城市之一。图片来源:Zhou Mi / Alamy

作为《湿地公约》常委会成员和科技委员会主席,中国深度参与公约事务和规则制定。自COP 12通过评选标准以来,中国已有13个城市获国际湿地城市称号,占总数的三成,居世界第一。中国将湿地保护与候鸟保护相结合,认定和建设了多处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几乎涵盖迁飞区上所有的关键节点。其中,完全由湿地生态系统构成的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未来,中国还计划在现有协定的基础上强化国际合作,推动建立中国候鸟迁飞通道保护网络。

但也需要看到,中国的湿地保护并非尽善尽美,还有不少地方亟待改进。例如各类规范性文件均缺乏湿地的明确定义,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也不够完善,特别是“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之外的大量“一般湿地”的管理缺位,给各级政府认定和保护湿地带来了困难。负责湿地保护的各机构虽有分工,但缺乏协调,管理体制机制有时存在裂痕。

此外,在东部一些人口密集地区,湿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冲突仍然尖锐;一些湿地极具生态价值,但还没有被列入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在名录中的保护级别较低,未受应有重视;不少工程虽通过环评,但却因环评的专业性不足甚至是故意造假,导致对湿地的破坏。

启新:中国湿地保护的未来

2022年6月起施行的《湿地保护法》有效填补了过去在顶层设计上存在的不足,被广泛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履约成果。事实上,自本世纪初以来,中国各地根据自身需要,已有28个省级行政单位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和规定。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位阶普遍较低,效力范围也都比较有限,无法满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指引湿地保护的需求。

更为重要的是,长期以来,中国生态环境立法大多遵循以单一生态要素或者环境要素为基本单元的路径,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规范散见于《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中。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看来,这种立法模式虽促进生态环境立法进程较快发展,但也在法律上割裂了各生态要素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特别是对于湿地这类涵盖多种生态要素的生态系统而言,这种立法模式降低了相关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效能。

而《湿地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表明了中国湿地法制建设向生态整体主义路径的转变,有助于帮助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主体提升针对湿地的整体性保护意识。这种立法模式在国际湿地保护中独树一帜。据统计,除中国大陆外,全球范围内仅有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两个法域就湿地保护存在专门立法。

中国的《湿地保护法》在多方面体现了《湿地公约》的理念,显示出履约对中国国内立法的“塑形”效应。针对湿地定义长期缺位的问题,《湿地保护法》借鉴《湿地公约》第1条关于湿地定义的规定,并充分考虑中国湿地保护现实需要,首次在国内法中对湿地的概念进行明确。它同时确立了包括保护优先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在内的五大原则。在强调保护优先的同时,要求对湿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回应了《湿地公约》关于在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范围内可持续利用湿地的基本要求。另外,《湿地保护法》还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规定了湿地分级依据的标准,系首次在法律层面对这一制度进行确立。“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规定为中国境内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提供了国内法依据,强化了该法与《湿地公约》的衔接。

A worker plants mangrove trees at Sanjiang mangrove wetland park in Haikou, south China's Hainan Province
2020年3月,海南省东寨港,一名工作人员在种植红树林,这是为期一年的生态恢复项目的一部分。东寨港是临近海口的一个小海湾,也是一处《湿地公约》认定的湿地保护区。图片来源:Yang Guanyu / Alamy

COP 14的成功举办表明,加入《湿地公约》30年后,中国的角色正从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变。作为COP14的主要成果之一,《武汉宣言》指出,自《湿地公约》生效以来,尽管各方为实现湿地持续保护做出了许多努力,但全球自然湿地面积仍减少了35%。全球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COP 14后的3年中,中国将担任《湿地公约》常委会主席国,在下一届缔约方大会前全面领导秘书处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何在提升国内湿地保护效能的同时,充分展现智慧和领导力,引领全球湿地保护进程,对中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在10月发布,明确了中国到2030年的国内履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目标,将在未来8年内全面指引中国湿地保护。《规划》提出到2030年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明显改善,初步建立“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在这之前,到2025年,中国湿地保护率将达到55%,新增国际重要湿地20处、国家重要湿地50处。相比此前的规划文件,新《规划》结合2020年提出的国家生态保护修复格局,在国际重要湿地等具体指标上设定了更高的目标,并对红树林的规模和质量都提出要求,展现了中国更高的履约雄心。

尽管湿地保护已经在国家层面受到足够重视,但伴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加剧和用地需求,湿地面临的威胁仍然存在,实现《规划》制定的目标并非易事。《湿地保护法》为依法保护和利用湿地奠定了基础,但顶层设计的构建仅是第一步,其真正服务于湿地保护还有待全面、完整、持续地实施。配套体制、机制和措施的跟进将成为中国在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