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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尚未平息的野生动物繁育争议

一场拉锯 5 年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在河南画上句号,而人们对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担忧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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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黑龙江横道河子,一个饲养浣熊和狐狸以获取皮毛的农场。图片来源:Hemis / Alamy</p>

黑龙江横道河子,一个饲养浣熊和狐狸以获取皮毛的农场。图片来源:Hemis / Alamy

今年 3 月,河南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宣布撤回一起贩卖人工繁育猕猴案件的起诉。涉案的五名被告包括了猕猴养殖户、宠物店主、运输司机和直播主播。因为尽管拥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但因非法买卖猕猴,他们在 2018 年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猕猴是一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人工繁育驯养猕猴在河南已经成为一种特色经济产业

这个案件经过几轮审理, 2022 年年末由南阳中院再次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撤回起诉,原因是“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具体依据是2022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

《解释》称,要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的人工繁育现状、野外濒危程度等情况,区分轻重情节进行管理。而本案的涉案人员依然在上诉,称他们持有河南省林业厅颁布的“驯养繁殖许可证”,且贩卖的猕猴为“人工养殖”而非“野生动物”。

这起案件引起了不少关注,因为无论是《解释》还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简称“新野保法”),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上似乎在采用更加“合情”的分级管控,也就是“从轻发落”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社会组织担心,这会弱化了保护力度,鼓励野生动物繁育产业扩张,也容易导致猎捕洗白等行为。但也有学界的声音指出,新野保法不能简单理解为力度的减弱,而是管理方式的细分。

所以,应该如何理解新野保法对野生动物繁育的潜在影响呢?

争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开,还是更合理管控?

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加强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但是争议犹在,主要集中在“三有动物”的人工繁育产业上。

所谓的“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繁多。根据三有动物名录,我国“三有”动物有1700多种,既有像狼、赤狐、貉等在野外已经不太常见的动物,也有常见的包括乌龟、果子狸、麻雀、竹鼠、壁虎等。本文发布时,中国刚刚更新了这份名录,野猪因为种群数量多和“致害”,刚从名录中去除

Wild boar foraging in silt of Napahai Lake, in Yunnan, China
云南中甸纳帕海,一只大嘴乌鸦停留在野猪背上。图片来源:Dong Li / Alamy

新野保法规定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三有”动物在野生动物保护等级中属于外层,而更加核心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它被划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两者在保护力度和量刑上有重轻区别。

而新野保法的一些修改被认为是放宽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的管控。第二十五条中,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的资质,从过去的“需要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改成了“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未备案的最高罚金也只有两千元。自然保护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曾撰文认为,备案并不够,这有可能会减弱管理机构对于三有动物的监管和保护。

再例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以转移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这意味着人工养殖的一级二级野生动物种类可以扩大。而对于人工养殖技术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但是,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从外观和行为上难以区分,所以很难判定养殖从业者是养殖了捕获的野生动物,还是使用了人工养殖了好几代的野生动物作为种源。而如何界定人工繁育技术是否足够成熟是一方面,别有用心的从业者,也可能钻法律空子,洗白盗猎。

由于人工繁育条款的漏洞,动物制品的流通也同样存在问题。新野保法第三十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一位不愿具名的动物保护组织从业者告诉中外对话,“实际操作上,这样的法规难以执行。只要没有明确的直接的盗猎证据,无从考究制品是否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养殖。”

反驳的声音也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新法更多是“监管方式的区别”而不是管理力度减弱:

“不同的分级分类对应着不同的管理制度,程序的宽松并不代表管理力度的减弱……而对应保护的分级分类,其管理制度也将随之调整优化。”

背后:“保护”和“利用”争议未绝

野生动物繁育争论的背后,实际上是“保护”和“利用”的理念冲突。

自1988年该法案实施以来,已经分别在2004年、2008年、2016年和2018年进行了四次修订。立法最初时“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 的方针,贯穿在各具体条款中。

最近20年,随着与野生动物关联的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频率正在不断加大。

“在最近几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过程中,野生动物的繁育从最早的’积极驯养’,变成后来的合理利用,到规范利用,进展还是有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告诉中外对话。

直到2016年,在经过“保护”与“利用”大讨论后,立法原则仍然是“规范利用”,野生动物的“资源化”理念仍然得以保持。

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临时改变了这一局面。当时,新冠病毒被怀疑来自于野生动物。在疫情爆发后不到 3 个月,中国发布 “野生动物禁食令”,被认为是国内实施的“最严格野生动物保护”。这一举措是受到当时公众情绪的强烈影响,以及对野生动物养殖和食用风险的担忧。

周珂解释说:“2020年新冠病毒流行后,人们开始高度怀疑野生动物与疫情的关联,尤其是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因此公众要求在立法中防止这种风险。”

然而,在2022年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下滑,公众对气候和环境问题多年来的担忧也开始发生变化,担忧野生动物和公共卫生的声量在降低,相比之下,眼前的经济问题显得更加紧迫。

“修法也是一种权衡。当野生动物和公共卫生的舆论不再那么激烈时,再加上经济方面的考虑,’产业’的声音也十分重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动物保护组织从业者谈到。

这种权衡也体现在新野保法条款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强调“保护”,另一方面强调“科学利用”和“规范利用”。而在实际操作中,也有法律界的从业者认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可能会让位于商业利用。

现实:庞大的产业需要更精细的执法操作

“野生动物繁育作为一个商业产业,应该是一种异化的现象。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时,将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当时提出积极繁殖驯养,并非出于商业产业发展的目的。商业利用只是为了商业目的而繁殖,但真正的目标应该是保护自然资源。” 周珂说。

野生动物养殖,大多被看作是脱贫手段,而不是保育。如中国大鲵,全国养殖数量已高达百万头,尽管野外种群曾一度绝迹,最近才发现新品种。而根据统计,中国的野生动物养殖、交易和加工产业年产值大约在5000-6000亿人民币,从业人员超过1400万。全国各地已经有数百种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蛇、鹿、鳄鱼、蛙等的集约化养殖产业链已经形成。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广西的竹鼠养殖年产值就达到了20亿元,成了当地特色产业。从规模上说,野生动物繁殖产业已经成为庞大经济产业,完全通过法律禁止并不现实。

A wild giant salamander is found in Zhaolin village, China
2017年9月,在江西德兴市花桥镇昭林村发现的一只野生大鲵。图片来源:Alamy

更精细化的管理也许是一条出路。中国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的总干事刘金梅曾在采访中谈到 “大而化的规定下,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的非法行为,基层执法人员缺乏专业鉴别能力,在执法中取证、固定证据难度也非常之大。只有法律规定更加精细化,执法成本才会更低,执法效率才会更高。”

周珂认为,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更加细致的专项行政法规是下一步。

“最新的修法,追求的是一种限制开发利用,立法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在实施的时候,客观上起到了鼓励野生动物商业利用、进行商业繁殖驯养的效果。所以这次修法后,我们应当防止再产生这样的异化的后果,并且通过专项行政法规的制定来防止产生这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