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法治的名义,将中国人拉回到40年前没有法治的年代。
这个《草案》让我想起1970年的宪法修改草案,在那个荒唐的草案中,有这样的序言:“林彪副主席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是全国全军的副统帅。”
将某特定领袖和领袖接班人入宪,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这样的评介,几乎也适用于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这个《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将千千万万其他环保组织和公民排除在外。
环境公益诉讼,简单地说,是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个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比如某工厂污染土地,政府部门处置不力,环保组织或个人可以把化工厂和政府告上法庭。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提起环境民事纠纷必须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民事不法行为侵害的人。这样的规定对受害人十分不利,因为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和“无形的”,即便是化工污染招致的大量“癌症村”,受害者也难于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疾病与某工厂的污染有关。而大量被伤害的河流、野生动物、森林,更没有所谓“直接受害人”能为它们代言。
环境权益是一项公共利益,需要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来为大众维护,所以急需在立法上为公益诉讼确定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有人为这次《草案》叫好,认为是“打开了公益诉讼之门”。
但这个《草案》实质是历史的倒退。
第一,与立法的目的——治理环境污染,背道而驰,实际上将加重环境污染。中国的环境污染遍地开花,已到历史最危急关头,只凭政府一只手,远远不够。除了政府立法、执法与转变发展思路,环境治理最根本的办法是公众参与,也就是打破政府垄断,全民参与。公益诉讼就是公众参与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草案》将公益诉讼权独家授予和政府关系极为密切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全国成千上万环保组织与个人排除在外,将目前各地开展的公益诉讼置于“非法”地位,以“公益”之名,行“垄断”之实,将令大量污染企业得不到有效监督,环境污染畅通无阻。
第二,违背法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次《草案》没有规定那些“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资格和条件,却钦定了某一家环保机构,简直是开法律的玩笑。
在评论1970年宪法修改草案时,梁漱溟先生当时说,宪法的产生就是为了限制个人太大的权力,不能把任何一个人放在宪法之上。因此“宪草”序言中写上个人的名字,包括林彪为接班人,都上了宪法, “不甚妥当”。
4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人在立法上垄断性地将某项权利授予某家机构,强制性地说它代表公共利益,实在让人怀疑我们30年法治建设的成果。
当看到中华环保联合会为这个立法辩护时,就更让人哑然失笑了。你认为“林副统帅”被写入宪法,就高枕无忧了吗?戏弄法律者,必被法律所戏弄。当你因“垄断”而沾沾自喜时,应料到垄断将毁灭你,比如红十字会。君不见,公众已开始揭露,你们将排污大户接纳为会员而收费;你们曾违规获取环保部财政拨款上千万。如果这份大开历史倒车的《草案》通过,当全国千千万万重大污染发生,而污染者得不到应有的诉讼与惩罚时,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成众矢之的,到那时,本来声誉不错的联合会,恐怕将像林副统帅一样,要折戟沉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