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对话从原告律师处得知,近日,一桩诉讼历程持续6年之久的旅游业者状告康菲石油案件悄然结案。
2012年11月发起诉讼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20户旅游经营者最终与康菲达成和解协议,后者将向前者支付赔偿款,以补偿2011年一次重大海上油田溢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目前,赔偿款的数额是否达到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2620万元,尚处于保密阶段。
尽管以和解告终(同一事件的其他民间诉讼至今尚无胜诉),但这一案件旷日持久的诉讼历程显示出,中国近海石油开采事故的追责和赔偿机制仍然薄弱。
环境灾难
2011年6月4日和17日,一块离最近的城市仅80公里的海上油田连续发生严重溢油事故,合作勘探开发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反应缓慢,溢油大范围扩散,造成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成为了近年来中国近岸最大的海洋环境灾难。位于这一溢油事故地点西北方向不到200公里的河北省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月坨岛景区,则刚好位于这一灾难辐射范围的边缘。
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官方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在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河北唐山浅水湾岸滩发现长约500米的油污带。
但在国家海洋局与中海油和康菲2012年4约达成的最终调解协议中,后二者分担的16.83亿元赔偿款却未覆盖唐山旅游业者的损失。
根据协议,这些赔偿款只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地区养殖生物和渤海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但同在渤海沿岸的山东和天津渔民和养殖户却并不属赔偿之列,旅游业也不属于接受赔偿的行业。
“秋菊打官司”式的诉讼历程
2012年8月,包括月坨岛旅游经营者在内的20家旅游业者依法向负责海上溢油事故赔偿调解的国家海洋局提交了一份行政调解的申请书,希望后者通过行政调解使康菲石油中国公司支付赔偿。
在这份文件中,旅游业者们称其旅游经营收入受溢油事件影响损失达2620万元人民币。
一直参与本案诉讼的原告律师霍志剑告诉中外对话,国家海洋局的答复只是:目前不具备行政调解的条件。于是旅游业者们于2012年11月到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但直到2015年5月4日,该案才终于被正式立案受理。又过了三年,和解方案才最终达成。
从旅游业者申请行政调解失败到最终实现司法调解,这六年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海上溢油,遗害如何丈量?
回顾案件的来龙去脉,不难发现,如何建立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是这一桩甚至这一类案件审理中的关键因素。
按照中国法律,受害人应当就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
曾帮助渤海湾养殖户寻求溢油污染赔偿的赵京慰律师告诉中外对话,从旅游经营的角度起诉比养殖经营者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将更加巨大,“法律上最困难的应该算因果关系了”。
由于很难认定旅店、餐饮、商店和其他旅游机构经营损失的下降是由油污损害所造成的,在过往的国际司法实践中,旅游业者很少获得胜诉判决。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原则上认为,尽管这类损失不是直接由污染引起,但其所遭受的损失是石油泄漏的可预见的后果,因此可以被认定是污染所引起的损害。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却往往驳回此类诉讼。
原告方律师夏军承认,本案原告的损失并非溢油本身所直接造成,是通过信息传播和游客减少而间接发生。但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韦庆旺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污染严重损害了休闲旅游地的核心功能”,都市的游客在休闲时更加关注休闲环境中的自然性,甚至一般的人工环境或人工环境元素都会破坏游客的休闲体验和压力缓解,更何况是严重的污染事件。
法制的艰难推进
对于这一案件的原告方,此次获得和解协议而非败诉,相当于法庭对其辛苦求证的溢油事故与旅游业损失之间的关联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但与之对应的,是同样坚持了多年的天津渔民的赔偿诉讼一审败诉,而山东青岛的500多名渔民仍在等待开庭审理。
渤海溢油事故后的环境诉讼无一不是漫长而艰难的。这些案件的举步维艰,映衬出中国法律体系处置海上石油开采事故能力的薄弱。
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漏油事件之后,美国提升了海洋能源开发的监管力度。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之后,中国的法律界人士也希望以此作为一个契机修改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2年,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在网站上表示,此次渤海溢油事件后,人大和国务院开始着手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环保部、农业部、海洋局也参与其中。
2013年和2016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两次修订,增加了一系列和海岸工程环境污染相关的内容。例如,2013年的修订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制定和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又规定,勘探开发海洋石油的单位必须编制、提交溢油应急计划。
2016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更细化的污染赔偿计算方法,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地方层面也不乏积极的信号,山东省于2016年印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是中国第一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办法原则上支持污染受害者,不是以具体、单个的因果关系作为判定依据,而是以整个区域的生态损失作为标准,被认为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
不过,山东大学海洋学院教授王亚民指出,这一办法依然面临操作性问题,因为资源损失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比如生物资源由渔业部门管理、矿业资源由矿产部门管理,而如果把资源损失去除,哪一部分是生态环境损失就计算起来面临困难、难于精确界定。他指出,国外,比如美国,一般都是只计算资源损失,而不提生态环境损失。
曾深度报道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记者冯洁也坦言,目前制度建设的进展尚不足以支撑污染受害者得到更好的结果。
可以说,环境代价惨重的渤海溢油事件的确对于中国海洋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距离建立一套真正成熟有效的体系,立法者们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