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6月,中国发布《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简称《核算指南》),用于核算企业、政府等用电主体消费了多少非化石能源电力。其中包括了三种认定方式:企业自己发绿电自用或绿电直连的“物理认定”;用电方出示购买的绿电交易、绿证等等凭证的“交易认定”;每个省按照系数,根据比例分摊到省内企业的 “分摊认定”。
笔者认为,这套核算体系有两个问题:首先《核算指南》目前并无明确触及“额外性”的规定,这可能会引发国内证书核算和国际贸易合规争议;其次,现有的分摊方式存在储能重复计算的问题。更大的风险是,若这套核算体系“衔接”到宏观碳排放核算,可能导致企业账面上获得零排放认定,而实际总体碳排放并没有减少。
额外性问题
“额外性”一词多见于碳抵消、碳信用领域,指某件事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干预”才发生变化——无论是规模更大,时间更早,或发生在特定地理范围内。言下之意,如果不干预,事件是否不发生?
在《核算指南》中,绿证被确立为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基本凭证。但是,绿电绿证的“额外性”难以被验证:如果不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凭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如风电场或光伏电站是否还会建设?
这一困境在国际上已有激烈讨论。一些研究者批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关于外购电力排放核算的规则,认为企业若不考虑其实际用电的时间和地点,只是购买绿证,对电力系统排放的影响微乎其微。另有研究表明,随着风电、光伏成本下降,即使企业没有买绿证,这些新能源机组因为赚钱,总是会被建起来。企业的购买行为并没有让电网更多发绿电。
那么,如何证明绿电额外性?结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额外性的设定可以有三种方法:
一是政府目标之外的装机算作额外。政府每年规划一个新能源装机目标,例如现在每年预期新增2亿千瓦,那么每年超过这个目标的就算额外的。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很好计算,漏洞是目标高低全看政府怎么划线。
二是划一道时间线,某个时间之后都算额外,旧有的不算。这样做的好处是操作简单。
三是在项目层面证明,如果没有用户买绿电,就不会新建额外的可再生能源装机。这种方法标准最高,但现实中操作困难,因为无法证明“未发生的假设”。过去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也曾存在这方面的争议。
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科学上并不能百分之百精确证明额外性,需要政府从各方面去权衡选择,从法律视角设定。
分摊机制与储能重复计算
电力一旦上网,是无法物理追踪的。想要证明消费了绿电,只能通过记账发凭证的方式来实现。例如,光伏站发了1000度绿电,进入电网,就获得一张“绿证”;用户买了这张“绿证”,就拥有了这1000度绿电的“身份”,尽管企业消费的并不一定就是这个光伏站发的这1000度绿电,但账目对得上。
这就是“可加性”:微观逐级加总,要恰好等于宏观总量,既不重复计入,也不凭空蒸发。如果绿证与绿电严格一一对应,自然会有可加性。
但是,《核算指南》的复杂之处在于,除了满足可加性的物理和交易认定外,又叠加了一套分摊机制。这套机制在储能的存在下,会让账目更混乱。
储能并不发电,它把电力从一个时间点转移到另一个时间点。但《核算指南》中规定,“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储能电站蓄电时,蓄电电量可视为电力用户下网电量,参照规则核算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这样一来,同一电力可能在储能充电环节被记一次绿色消费,又会在最终用户用电环节被再记一次。这是重复计算,违背了核算的可加性原则。
例如,某省从外省受入非化石能源电力,其中有5 度先进入储能电站,再在用电高峰放出供给终端用户。按文件口径,储能蓄电时会被记为消费了5度绿电。扣除损耗后,放电4度给最终用户时,又在终端用户的账上被“分摊”为一次非化石消费。同一部分电力,在账本上被记了两次。储能循环电量越大,重复计入的规模就会越大。
分摊机制制造了一个“无法明确类型”的绿电池子,储能循环往这个池子里反复注水。两者单独看都能自圆其说,合起来就让绿电消费的账面对不上。
从电力消费核算滑向碳排放抵消
《核算指南》提出,绿电消费最终会“衔接”碳排放核算。其他政策文件也提出,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这等于是把“账目问题”升级成了减排问题。
如果企业核算“范围二排放”,即企业消耗外购电力等能源带来的间接排放,购买绿证后,就可以把其对应电量的碳排放算作零。这也要看欧盟碳关税的核算规则是否认可。目前无论在企业层面还是方法论层面,可能都存在漏洞。
第一是额外性问题。如企业只是通过买绿证,把本来就存在的绿电(例如既有的水电站、风电场)在账面上划归自己,而非新增绿电,就能获得零排放认定,可能被认为是数字核算游戏。而绿电直连在实际项目层面如何操作,仍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二是重复计算的问题。如果把电力市场中无法明确归属的电量按照用电量平摊,再叠加储能的重复计入,影响的是总体环境效果的完整性。这是方法论层面必须改进的。
核算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放弃按用电量平均分摊电能的做法,需要正视储能搬运而非生产的性质,堵住重复计算的口子。
至于额外性的问题,需要承认科学无法独自裁定,只能从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制定规则时需要在额外性的三种设定思路中审慎权衡。如果规则设得太松,就成了数字游戏;设得太严,门槛太高,打击了企业参与绿电消费的积极性。
《核算指南》指引的是消费核算,最需要持续关注的是下一步的碳排放核算。国内有把绿证消费与碳排放抵消绑定的迹象,而且抵消的排放范围并不明确。这有可能造成“虚拟”减排,即微观上企业账面上通过绿证抵消了排放,而宏观上总体碳排放并没有减少。因此,在核算宏观碳排放时,应该确保排放核算结果跟绝对排放挂钩,即与实际化石能源燃烧量一致,而不只是账面上抵消的减排量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