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月,长期关注中华白海豚栖息地保护的志愿者注意到一则海事公告:福建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的泊位工程即将实施水下炸礁作业。该区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白海豚的重要栖息地,作业可能直接威胁白海豚的生命安全。
当他们确认消息后,为了尽可能阻止作业启动,一边梳理项目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联系主管部门核实情况,一边通过微博和媒体公开发声,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出人意料的是,相关信息在数小时内迅速发酵。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大量投诉电话后,叫停了原定的炸礁作业。为了阻止项目再度展开,自然之友两个月后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不过,法院于去年八月以社会组织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
事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智渔的工作人员撰文回忆事件的经过。
在过去十余年间,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环保组织已在污染治理、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推动公益诉讼。然而,当案件涉及到海洋生态环境,它们却频频因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同样是生态环境保护,为何社会组织在陆地环境公益诉讼中拥有诉权,而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却面临限制?
社会组织无法提起海洋公益诉讼
今年三月通过、八月已经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提出,国家鼓励公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满足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责任。除了社会组织外,行政或检察机关也可提出公益诉讼。
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追究责任的手段,也是一种预防机制。当生态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已经存在现实风险时,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诉讼申请禁令或 推动项目暂停实施。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慧向对话地球表示,与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引起公众关注等方法相比,司法诉讼仍然是最具约束力的公民监督途径之一。
很多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范围广,而且不少海洋物种恢复周期长,一旦遭到破坏,往往难以恢复。加上无论是港口建设、围填海工程,还是海底采砂、海上能源开发,其生态影响都可能超出单一行政区域,管理难度高。
以泉州港围头湾案为例,自然之友向智渔的志愿者表示,泊位工程虽然拿到了环评批复,但其环境影响评价未有包括工程中的水下炸礁作业,行政审批程序存在瑕疵。而且当危机发生时,自然之友需要面对多个涉及部门的相互推诿,难以进行有效的行政沟通,因此公益诉讼成了“最后工具”。
社会组织参与发起的公益诉讼也被不少学者视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补充手段。但实际上,社会组织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参与空间已趋近于无。有别于陆地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现行制度更倾向于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承担诉讼职责。
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具原告资格的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未提及社会组织。此后公开资料中再无社会组织成功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2023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该原告资格的安排;生态环境法典也并未对此作出调整。
长期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在接受对话地球采访时表示,海洋比陆地治理更加复杂,是海陆公益诉讼主体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他说:“海洋环境问题通常涉及广泛。一项海洋开发活动可能同时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渔业、海警等多个管理部门,跨越不同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海流、潮汐、生物活动等过程还会使生态影响扩散至更大的区域。”
部分海域的活动甚至涉及跨境环境影响和国际海洋治理等问题。这意味着海洋问题容易触及国际关系、外交风波等超出社会组织能行使监督权的领域。与此同时,王灿发也提到,考虑到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生态损害评估和取证工作的难度和成本较高,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专业技术力量和人才方面都难以应对海洋公益诉讼。
其他法律路径
尽管如此,社会组织曾通过其他法律路径参与海岸带生态保护的案件。
2021年,自然之友就连云港“蓝色海湾”建设项目破坏天然滩涂湿地和水鸟觅食地一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等责任。 法院认定蓝色海湾项目建设行为违反了湿地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具有造成生态损害的现实风险,在未经合法审批之前应当停止建设。
该案件能够获得法院受理的主要原因,在于案件涉及的保护对象属于滨海湿地生态系统,而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海洋生态环境。而泉州围头湾白海豚案则涉及非陆地的近岸海洋生境,因此产生了不同的司法结果。
王慧认为,由于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从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角度看,有关诉权区别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如何破局?
据了解,相关部门目前没有修改海洋公益诉权规定的计划。而受访的王慧和王灿发均呼吁社会组织参与陆地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认定应保持一致。
此外,王灿发直言,大部分环保社会组织在调查取证、环境监测和法律支持等方面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鼓励它们完善自身专业能力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者林洧的文章则建议,社会组织发现损害海洋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后,可先向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如果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职,社会组织再向检察机关反映。
在泉州围头湾被法院驳回一年多后,当时发现炸礁线索的志愿者们仍在坚持着中华白海豚保护和宣传教育。在他们看来,发起公益诉讼并不只是为了一纸判决,也是如志愿者撰文所言:“为了在狂飙的推土机前,设置一道理性、敬畏自然且具有法律效应的减速带”,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华白海豚。
